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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侵权行为发生后归责原则是解决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学术界对于归责原则的体系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以王卫国为代表的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多元归责原则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二元归责原则但学术界对于公平责任原则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争论不休。实际上“公平责任原则”只能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而成为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一种机制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关键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归责”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得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长时间以来我国坚持二元归责体系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论。我认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中不应考虑公平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应当是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我的理由如下:第一认为应当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独立归责原则的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其中《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些条款主要以公平的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且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但是我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成立的重要依据就是公平原则并且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行为判定中。从《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来看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归责原则必须体现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可见公平原则可以广泛地适用于民事法律之中没有必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另立一项公平原则。第二从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出发整体来分析我国的二元归责原则。逻辑上具有严密性结构上具有完整性。从逻辑上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从逻辑学上看是一种周延的列举不存在遗漏的情形。从《民法通则》中列举的侵权行为实例来看没有行为不能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进行解释具有完善性。如果将公平责任原则归入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容易导致归责原则的主次不分也容易形成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不太公平的印象。第三从《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我们也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并没有将公平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条解释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进行了限制性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它解决的不是加害人责任依据的问题而是解决损害后果的分担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主张“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第四公平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很小一般只适用于损害赔偿不适用其他责任形式。损害赔偿问题完全可以适用目前我国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来加以解决设立公平责任原则有“多此一举”之嫌。第五在司法实践中应谨慎使用公平原则。因为公平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条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施中由法官根据立法精神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将民事责任分摊给各方当事人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公正裁决的归责原则。若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来适用可能会造成的结果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担责任分担多少由法官决定。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慎用公平责任原则。所以用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来适用减小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上也使得在损失的分担上更具公平。综上所述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实际上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组成的二元归责体系。“公平责任”并不能独立地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它只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在损失分担机制中的体现是在公平的基础上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而对损害后果的具体分担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则产损失的情形。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损害后果的分担中的公平原则都充分体现了民法“公平原则”的社会功能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因此我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