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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一、问题的提出肇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一百年来我们沉迷于法律移植的喜悦之中认为移植西方法就可以解决中国的一切问题。但自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本土资源”学者大声疾呼之后学仁开始反思我们移植的西方法律是否契合于中国本土文化?是否会产生水土不服问题?为此中国的传统司法制度对建设法治国家而进行的司法改革到底有无价值?若有又有哪些价值?回答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不无裨益。时下存在一种悖论即过度强调现存司法制度各种问题形成的历史成因忽视了现实中各种外在社会制度和观念对司法制度的消极影响从而把现实中的一切司法问题推卸于古人而忽略对现有制度和观念的批判和改造;二元对立的理解东西方司法制度和法律文明凡是西方的司法制度就是先进的、文明的、合理的只要是传统的司法制度就必然是落后的、黑暗的、不合理的从而在实践上盲目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否定传统司法制度忽视对传统司法资源的创造性改造和对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的本土转化。基于此探讨传统司法制度对当代司法改革的价值就有其必要性。二、当代司法改革需要反思传统司法制度法律就其功能而言是用来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和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但其自身的变革却往往更依赖于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这一点对于后发国家的法律现代化而言尤为重要。清末修律、国民政府的法律改革之所以最终失败或流于形式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法律改革者们往往倾向于关注法律自身的变革而忽视了与之相配套的外在社会环境的改造和培育。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变革之所以成功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成功地处理好了这一问题。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反思历史联系现实。窃以为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从司法制度自身的变革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两个方面着手并使之有机结合起来。任何司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存在于社会当中而是与其外部社会环境处于经常的互动之中。司法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它对司法变革的推动往往比学理上的争论和道理上的说教来得更为根本、持久与现实。因此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要彻底实现司法改革必须重视与之相匹配的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具体而言应该着手于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方面继续深入健全和发展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发达的、自治的“市民社会”逐步建立起能真正表达并切实维护不同阶层利益的群众自治团体和社团组织;政治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中国的宪政进程从体制上解决行政权、党委及其他拥有权力的集团和个人对具体司法审判直接或间接的干预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和依法审判;思想文化方面大力培育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和法治观念。同时我们还应该意识到中国的司法变革是一个复杂的、渐进的综合性社会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通过仅仅抓住某一方面的变革而毕其功于一役。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注重司法制度本身的变革使之符合并更好的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众所周知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已经运行了数百年并在逐步演进中日臻成熟与世界发展的一般趋势相吻合。而中国属于后发型国家对于这一人类文明成果我们当然可以有鉴别的拿来为我所用。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可以完全忽视自己民族的传统司法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法律移植和法律融合的角度讲吸收西方先进司法制度的同时不应忽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孟德斯鸠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威尔逊也曾说过:“凡法律非能通万国而使同一各国皆有其固有法律与其国民的性质同时发达而反映国民的生存状态于其中……”这倒不是要否认法律移植的可行性而是说如果想使法律移植尽可能的达到预期效果移植时必须考虑移体和受体之间的相似性。如果移体和受体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社会环境方面越相似;两者之间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越相似功能越互补法律移植的成效就越明显。另一方面法律移植的关键在于本土化(即法律融合)。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必须融入受体的法律文化和社会生活之中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功效。史记中有一段记载恰好可以形象地说明这一问题:“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太公亦封于齐五月而报政周公。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及后闻伯禽报政迟乃叹曰:“呜呼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夫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论文网]三、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从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自身而言在当今社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有些学者认为传统司法制度的很多内容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截然相反即便有一些表面上看似合理的规定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却并不执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