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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研究论文如前所述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1]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然而毕竟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毕竟法官是“在位的法曹”而律师是“在野的法曹”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3]也有人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联合、相互制衡的关系[4].这些提法不无道理。但我认为这些提法虽不无道理但还未完全概括两者的双互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下面对此分别阐(一)关于相互独立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何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实际上“司法独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对自我独立。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精神问题。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我认为目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和公正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师和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形成金钱交往关系。一方面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在诉讼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建议而是为打赢官司想方设法打通法院门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因请法官吃喝玩乐而出现了所谓“三陪律师”有的律师整天琢磨同法官拉关系、搞公关[5]有的律师充当腐败源利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案源费、回扣、提成手段腐蚀司法人员干扰法官的依法办案在败坏社会风气方面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6].许多律师正面临一种实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机。另一方面一些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甘愿自我贬低法官的崇高形象而经常与律师吃吃喝喝晚上在娱乐场所消磨有的主动要求律师报销费用或向律师介绍案件从而收取费用或向律师透露合仪庭、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此种状况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7].现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说法律师的作用是攻法院之关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受到极大的损害。而律师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也受短到损害[8].许多人甚至对律师职业的必要性提出怀疑。我认为充当“腐败源”的律师毕竟是极少数人对这些害群之马的厌恶不应影响到对整个律师制度的重要价值的评价和认识。我们需要对整个司法界进行制度和职业道德建设、整顿风纪对腐败份子一定要清理出司法队伍同时对律师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素质建设对一些素质很差的甘愿充当“腐败源”的律师也应当清除绝不能姑息。否则中国律师的发展将会迷失方向这无疑对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极大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正确理顺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和律师应当相互独立、正常交往。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二者之间的独立性和正当的交往关系。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遵循职业道德、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地位。法官与律师保持独立不应受到各种金钱或物质的引诱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律师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甚至兼职造成角色混淆。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请吃和馈赠钱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报销各种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娱乐场所进行娱乐等等这些都应成为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法官更不得与一方的律师沆瀣一气、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律师也应要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努力维护其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在从事其职业活动时要独立与法官不受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涉。同时也要与其委托人保持独立不得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在承办案件中不得与法官建立不正当联系。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职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道德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