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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龙对法治的思考杨兆龙在1957年“反右”斗争中错误地被划为如今已被改正。他被错划为的直接原因不是他参与了什么组织活动而是他发表了一些有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言论。这些言论既与学术探讨有关又与他对他和他的同辈人的遭遇的思考或者说与现实问题密切相关。“旧法”人员的安置问题杨兆龙对新中国成立后一些“旧法”人员的遭遇很有意见从现实、理论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思考。所谓“旧法”人员是指新中国成立前曾在法律院系教授法律的老教师和曾在司法机关任过职的人员。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到1953年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将约6000名从原国民党统治时期法院留下来的旧法人员中的5000余人调离法院继续留用了确有改造和进步表现的少数旧司法人员另从、镇反的人民法庭干部中以及各项群众运动的积极分子中选拔了6000人充实到各级法院。与此同时中央还从1952年开始进行了法律院系调整它实际上是司法改革运动的组成部分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法律院系的重新设置新中国成立前有54个法律院系调整后只剩下8个;二是让大部分建国前教授法学的教师改行转业。其中华东地区南大、安大、沪江、圣约翰、复旦、上大、东吴等七所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撤并为华东政法学院设立在原圣约翰大学校址对杨兆龙的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杨兆龙对司法改革运动中把“旧法”人员调离法院、将一批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调进法院做法官以及院系调整中让老教师改行转业这三件事是有不同意见的。关于把“旧法”人员调离法院问题他在1957年5月8日发表于《文汇报》的《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一文中说道:过去的司法改革是有一定的收获的。可是改革的结果将大批非党的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调出司法机关之外。这些人中一小部分是年老的大部分是少壮者和青年。他们都是建国后被留用或录用的都经过审查一般讲来政治上没有什么严重问题。另一方面司法改革后在职的司法干部中有一部分也是“旧司法官”或“旧法”出身的他们是党员建国后就担任司法部门的总的或部门的领导工作。如果司法部门在司法改革以前有毛病的话主要的责任应该由这些同志负担。这些同志的业务水平固然很高但有的并非如此至于他们的政治水平在党的不断教育下是比党外的一般人士高一些。但这些情形是否就足以说明他们和被调出去的党外人士相差得如此之大以至于前者可以担任司法部门的领导职务而后者只能改派到火葬场、医院等处去做杂务呢?关于大量地把一些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调进司法机关做司法业务工作杨兆龙说道他们有的不懂法律中文水平也很低甚至连独立写判决书的能力都没有。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它的政治性。但这不过是问题的一面法律还有它独特的内容和技术不是任何人都懂得的。杨兆龙对法律院系调整后教过旧法的教师的地位甚为不满。他说大部分建国前过来的老教师则被迫改行转业;少数被留在法律院系的老教师却没有机会担任实际教学工作。而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科学院院士及大学教授中有不少是“旧法出身”的法学家。在1957年5月1日《光明日报》发表的《关于贯彻“百家争鸣”的谈话》中杨兆龙说道这几年对研究法学的老年教师重视不够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在学校要让他们教书在科学研究机关要让他们参加科学研究的领导工作在政法部门要让他们参加工作担任适当职务。尽管杨兆龙建国前曾经按照地下党的指示释放了数万名共产党“政治犯”为党和人民做了好事但按照建国前在司法机关做过事、在法学院系教过“六法”的划分标准他仍然被视为“旧法”人员。1952年法律院系调整原东吴法学院撤销时有关领导曾许诺杨去担任华东政法学院研究部主任但终未兑现。杨对失去院长职务并不大在意唯对无故剥夺其从事法律教学之资格赋闲在家一年多深感痛惜与不解。1953年秋原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鞠华调到上海得知杨在家已赋闲一年多。鞠华遂与陈修良(当时陈任上海市委基层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和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商量向华东教育部反映后杨遂被安排去复旦教俄文。1956年是知识分子的一个“春天”党中央对知识分子“脱帽加冕”于是杨兆龙等一大批法学家得以归队他从俄文教研室调任复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并当选上海法学会理事被聘为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月刊编委。经过了这一“曲折”杨兆龙不可能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旧法”人员能否成为社会主义“新法”人员?1956年12月他在华东政法学院政学报(《法学》杂志的前身)第三期上发表了《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一文该文其实是通过论证不同阶级的法律具有继承性来为“旧法”人员在新中国可以转变为“新法”人员寻找理论依据。该文提出:第一某一个统治阶级创设的一些法律规范可以被不同的统治阶级利用。例如“不得杀人杀人者处死刑或徒刑”或“不得窃盗财物窃盗财物者处死刑或徒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