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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权利冲突论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公众人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日渐凸现新闻媒体高高在上的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新闻侵权纠纷不断浮出水面。海口是我省传媒业最发达的地区聚集了全省的主要媒体新闻侵权案件较为典型。在2003-2005年我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涉及新闻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占全部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的60%。本文通过对我院2003—2005年审理的新闻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从权利冲突与衡平的角度阐述我市三年来新闻侵权案件的特点及我们的审判体会和对策。基本情况2003—2005年我院共受理并审结新闻侵权纠纷案件21宗其中18宗为名誉权侵权纠纷2宗为肖像权侵权纠纷2宗为隐私权侵权纠纷;认定构成侵权15宗判令经济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9宗。2003年为该类案件的高峰期共11宗2004、2005年较为平稳分别为6宗和4宗。综合我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归纳其特点及分类和存在问题如下:一、案件特点及类型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受理数量略有下降并趋于稳定;二是名誉侵权占新闻侵权案件的比例接近百分之九十这是新闻侵权案件在案件类型方面最突出的特点;三是新闻单位败诉的比例较大;四是多数案件因报道事实失实而被判侵权;五是判决经济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有所上升。侵权的类型:新闻报道中内容失实;新闻报道评论不当;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二、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关于新闻真实的标准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这是新闻侵权案件的焦点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是难点;2、关于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法律规定为过错原则而实际上在大多数案件中媒体均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类似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3、关于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法律没有系统的规定难以统一;4、关于经济赔偿与精神抚慰金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审判实务中较难把握。审判体会对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冲突的衡平原则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衡平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的保护维护两权利的动态平衡做到案结事了减缓了新闻纠纷上升势头取得了较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的体会是:一、准确把握新闻侵权纠纷的本质是审理好新闻侵权案件的关键言论自由权和人格权均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此外宪法还规定:任何人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新闻侵权纠纷的本质就是言论自由权与人格权的冲突即新闻自由权对人格权的侵害。新闻自由是一种公权利它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它的自由是相对的;而人格权是个私权利是绝对的权利没有法定的事由不得侵犯①。新闻自由以揭露黑幕、鞭鞑陋习为己任;而人格权则以保护名誉、保守隐私为要素。当两种权利产生冲突时孰重?孰轻?人民法院的舍取不仅决定了案件的判决同时也更进一步引导了社会的价值取向对引导社会尊重人格权及规范舆论监督行为、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是这样处理的:首先准确把握新闻侵权纠纷的本质。在审理新闻侵权案件过程中我们从人格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冲突着手正确地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充分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案件的法律关系使诉、辩、审三方公平、透明地进行诉讼活动。其次在权利的冲突中一般侧重于保护绝对的权利。如前所述人格权是绝对权利新闻自由是相对权利我们主张更多地倾向于对人格权的保护。在21宗案件中通过审理认定媒体构成侵权的有15宗占72%以此保障了人权、规范了媒体的报道。再次在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我们倾向于对舆论监督实行优先保护。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廉政建设都需要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我国的舆论监督机制尚不完善新闻媒体一些揭露黑暗、腐败现象的报道受到诸多阻力和困难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通过司法判例鼓励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大胆行使舆论监督权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②。对林某诉某报社一案的处理体现了上述思路[1]。该案虽然存在报社应在文章刊登前到检察院核实林某的处理情况及“专家说法”部分可能误导公众等问题但我们还是采纳了媒体的抗辩意见理由有三:其一该文基本属实且无不当评论;其二目前我省部分中、小学校确实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情况该文反映的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支持;其三林某当时是该校校长有一定的公共权力不是一般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应更多地考虑公众的利益和言论自由权强调公众人物对舆论监督的较宽泛的“容忍度”。据此我们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我们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