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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最后阐明了几种免除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当谈到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人们首先想到的一般是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却为人们所生疏这是由于它自身的特征和发挥功能的方式所决定的。由于我国现在的行政立法原则性强、操作性差致使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适用法律存在困难失去准心甚至造成违法行政。此类新问题往往有其源头上的因素抽象行政行为的失当或违法会造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失当甚至违法。由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确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刻不容缓。其必要性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它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障。权利、义务是法的基本范畴贯穿于法的一切方面和全部过程。从静态看权利、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从动态看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在实践当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法定权利能得到行使、法定义务能得到严格履行是实行法治的重要表现。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体制是法治所不可缺少的环节。而真正的法治要求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运作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限制抽象行政行为作为政府权力的重要行使方式只有纳入法律责任轨道建立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才能保证法治的最终实现。2.它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很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损不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而是它所直接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规范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作为责任主体显然是不合适的。现代法治以权利维护为突出特征法治的核心、基础和出发点应是保障人权。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应是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的法。所以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从行政权行使的目的来看无论对于国家抑或行政相对方自身其行政法上的权利均属目的而不是手段。但行政权却只能以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利益乃至整个社会、国家利益的维护保障为目的将行政权行使之本身视为实现这一宗旨之手段。抽象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既是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也应当是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过程法律责任作为实行法治的保障机制通过纠正违法行为制裁违法主体来达到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3.它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由之路。由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且作为一种依据性行为具有可以反复适用的特征所以一旦产生过错造成的损害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若行政主体不承担或者不全面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是对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纵容。而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主体形成应有的压力可以规范和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制订过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其中的违法现象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有效地预防和消除抽象行政行为当中的过错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三种摘要:一是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权力机关可以撤销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国务院制订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二是上级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如根据地方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制订机关的自我监督。为纠正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新问题各行政机关都定期或不定期清理已经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文件有全面清理如为进行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汇编而开展的清理活动;有就某一方面新问题展开的专项清理如为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对“涉负”文件进行清理等。但上述监督机制并未从根本上遏制抽象行政行为过错的产生。从现象来看监督方式过于宏观、难以操作是导致执行不力的重要因素;从更深层次分析造成抽象行政行为过错不断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现有监督机制对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具有片面性表现在三个方面摘要:一是责任主体的片面性。现有的各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仅确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未确定其过错责任。二是责任内容的片面性。现有监督机制仅规定了纠正抽象行政行为过错的法律责任但是对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责任却未见其详造成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严重漏项。三是责任形式的不完整性。行政主体应以何种形式承担法律责任是落实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现行监督机制并未对此做出统一完整的规定有的虽略有涉及但很不系统。仅从行政法领域分析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的内容有两个方面摘要:一是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抽象行政行为制订权不应偏离职权法定的原则假如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那么行政主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