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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两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和法人对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意识增强我市民事案件的类型不断增加呈现多、新、难的趋势并且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也较多致使两级法院民事审判人员既面临着对实践中遇到的新类型案件、新情况缺乏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问题;又面临着对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新理念、新规则难以深入理解的问题。为此我们在对上诉案件的分析和深入部分基层法院调查的基础上就当前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阐明一点粗浅的意见仅供基层法院在实践中参考。一、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问题准确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有利于审判人员简捷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最高法院法发[2000]26号文件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第一次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全面规范。但《案由规定》试行二年来据我们调查了解我市部分基层法院并未严格对照“案由规定”来确定具体案件的案由。其原因除了《案由规定》中少数案由确定得不够准确、简明外主要因素是法官对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及如何确定案由等问题认识不深把握不准或重视不够处于凭感觉确定案由的现象。1.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案由表明的法律关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一致。例如:张三向A法院起诉甲医院在对其治疗中因医疗事故将其致残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张三要求医院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其案由对照《案由规定》应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A法院立案庭确定的案由却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同类案件案由不一。例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这类案件在一审法院中却出现了医疗纠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医疗差错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不同的案由。(3)案由所表明的法律关系模糊。审判实践中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对一些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或者买卖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欠款纠纷等合同案件其案由确定为“债务纠纷”而民事纠纷绝大部分都是债务纠纷产生债的依据又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民事行为。因此导致这种案由不能准确、简明地反应出案件的性质。2.案由的界定及确定案由的方法。民事案件的案由在不同版本的法学辞典中对其含义的界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界定:(1)认为案由是民事案件中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2)认为案由是案件的性质、内容提要。(3)认为案由是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我们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是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所认定的对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确定的名称反映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民事案件的内容提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应采取以下方法:首先根据原告在起诉中的诉讼请求所提到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如甲诉乙要求离婚我们就可确定案由为离婚纠纷。尤其是在因同时构成多个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竟合的民事案件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最能明了地反映出原告的诉讼目的。如消费者甲从乙商场购买一台电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甲因热水器漏电受伤为此甲可选择侵权之诉也可选择违约之诉。甲在诉讼请求中选择了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们应确定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其次若法院经审查案件的性质与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时法官必须履行释明权。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的提到的诉讼请求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同应当根据庭审中实际查明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甲诉乙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甲乙之间根本没有合作开发房地产实际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依法只能认定案由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但是法官不应当代替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而应向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由当事人选择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不变更则以原案由来驳回其诉讼请求。再次立案案由与结案案由不一致时以结案案由确定案件的案由。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的当事人起诉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应立案受理。立案庭受理民事案件则必须确定案由我们通常称为立案案由。立案案由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的。但是在起诉的时候立案法官对案情只是一个初步的了解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仅基于原告的主张正如上述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所反映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双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不相同时必须以实际查明的案件性质来确定案由。因此我们应当以结案时所认定的案由为准。如果二审或再审认定原审所确定的案由不准确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确定。二、关于对自认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法官认可并善于适用自认规则不仅可以节省办案时间减少诉讼迟延提高审判效率达到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而且能够较好地体现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