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小议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介绍了目前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来完善制度内容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行政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关键词:处分;申诉;复议;诉讼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3-0225-02DOI: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23.143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概念及性质《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处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赋予高校校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高校对于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正是源于国家有关教育法律规范对高校的授权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利对有违纪(也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处罚(包括五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是高校基于维护正常的管理需要对违反学校纪律性管理规定的学生处以相应惩罚的管理权力。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权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原因有三:(1)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是在《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授权下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的;(2)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是代表国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能处分目的是希望最终实现国家的教育目标;(3)在处分学生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的法律地位处分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以上均符合行政权力的特点因此此权力应属于行政权力。二、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现状目前各高校现有的违纪处分制度问题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越权制定、以下犯上、责惩失当、救济不畅。(一)越权制定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违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显而易见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基本权利范畴。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立法机关立法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严格按照法律内容和精神进行详细规定。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类处分的依据从立法层面来说是缺失的。(二)以下犯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低位阶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作为高校内部规则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明显属于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加重了处分程度甚至有少数高校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以外巧立名目处分学生。(三)责惩失当《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应按照上位法合理行使其在受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学生因违纪行为承担的责任与处分应该相适应。但现存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仅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17条中规定为例“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根据此规定对于同样的旷课学时数各高校的规定却是五花八门最为轻微的是不处分只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最严重的则是开除学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四)救济不畅关于权利救济《教育法》提及了申诉和诉讼《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申诉。尽管申诉和诉讼是出现在明文里面的但诉讼属于何种诉讼则不得知。实践中因为高校法律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在受案范围方面还存在着争议各司法机关或者不予受理或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间来回踢皮球。这就意味着目前明确的对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救济的仅仅只有一种形式即申诉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前者是向高校提出后者是向高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法的传统理论是对于行政行为不服有三种救济途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学生对学校的违纪处分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寻求以上三个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显然目前的救济渠道是单一的、不畅通的。三、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完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内容应该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①“凡属于国家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基本利的实现与行使的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②对于高校来说开除学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以后的生存和发展有重大影响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我们应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