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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论文摘要: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因此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应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发展循环经济、走生态经济道路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和相关法律调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创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经济走生态化发展的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生态经济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循环经济(recycleeconomy)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实施循环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环经济的提出启发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际经济研究拓宽了20世纪80年代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把循环经济与生态系统联系起来。基于上述“循环经济”的主要概念循环经济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要着眼于生态效率。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物质的可循环利用性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循环经济的前提和本质是清洁生产这一论点的理论基础是生态效率;第二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产业发展的集群化和生态化。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资源与核心的产业成为生态工业产业链中的主导链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相连接组成生态工业网络系统。二、循环经济制度的国外立法概况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发达工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快速工业化的道路中加倍地体验了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纪90年代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庭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八项循环经济法律其中《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根据相关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通过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环经济法律。美国1965年于第一次将废弃物综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198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环利用的内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较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国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美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德国1986年颁布了《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废弃物”的观点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另外1992年韩国开始实施“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出库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根据其最终废弃资源的情况再返回部分预付资金。2002年韩国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即从限制废弃改为再利用。此外在北欧、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创建在“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200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