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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研究论文【摘要】中国是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巨灾风险是中国经济发展中很大的隐患。仅2008年就发生了1月份的南方雪灾和“5·12”举世震惊的大地震。但目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我国应该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的财产风险等进行探讨。【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体系;再保险中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目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我国应该如何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尽可能减少和预防自然灾害给老百姓和企业带来的财产风险等进行探讨。一、巨灾保险体系的基本概念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巨灾保险体系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以实现多方共担风险。二、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我国巨灾保险存在的问题1.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由于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所以参保的个人和企业较少这就导致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2.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而且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3.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巨灾损失理赔额偏低我国巨灾风险处置的现状是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如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二)导致巨灾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1.缺乏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公民巨灾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巨灾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从国际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规。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经营巨灾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对经营巨灾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应对巨灾事故的保险制度应对巨灾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且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制度。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根本无法解决巨灾保险的问题。三、国外构建巨灾保险体系的经验(一)美国美国和中国的自然环境比较类似对于巨灾损失分担美国政府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方式去分担巨灾损失。比如美国国会分别在1956年和1973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和《洪水灾害防御法》提出了关于洪水保险的详尽计划将洪水保险作为重要的救灾措施并规定计划由全国洪水保险人协会具体管理;193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为超过农场主控制能力的自然情况引起的全部损失提供保障。(二)日本作为地震多发国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