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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和执法监督的调研思考要实现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除了要有合理健全的组织体制、精明强干的行政工作人员、与职能相匹配一致的行政权力以外还必须有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与运行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予以法律上的保障。目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所实施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可言仍处于起步阶段虽历经数年不断改革与创新日趋完善但发展进程的步伐与实际工作运作仍然存在着不同步。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在法律意义上有责权的界定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管理而在工作实践中却没有真正的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监督管理体制留有较多的盲区和误点看似都在监管实际却无具体的落实负责处于群龙无首、割据自治的状态。一、现行运行监管机制的缺失与成因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盲区和误点主要有:一是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宏观不清微观不细职责不明定义混淆;二是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指导脱节断链形不成完整有效的运作体系;三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只是自家监督或是管理的独家之事单挑自治;四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导致对权力的赋予有无限扩张嫌疑自律意识缺位;五是社会各种舆论、媒体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正面宣传力度弱化贬多褒少负面影响的杀伤力较大造成社会公信与认可的危机等等。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突出矛盾已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力这一方面尤其是在广泛、频繁且自由裁量权幅度大、范围广的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差以及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不良影响致使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市老教授替小贩说公道话惹怒城管遭群殴伤心落泪事件;又有某市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60岁老妇被踢小便失禁等等事件。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声誉。因为拥有合法权力的行政机关非法地行使职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对立状态而且会错误地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蔑视法律而从事违法行为。所以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不可等闲视之。应当承认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一个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不可否认随着近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对行政执法监督无论就理论认识还是就实践发展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现有的由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及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新旧体制的交替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确立大多数行政执法行为尚未通过法制的形式而严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尚未网络化、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具体集中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全面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后果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加上目前人大机构人员素质的局限使得这种本应最具有监督功能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第二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行政执法监督作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规定并且对监督目标也应具体化、法定化。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而言除审判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制度比较健全外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缺乏应有程序的规定目标也显得较为泛化没有落实到实处。例如民主党派的监督有时也仅仅是"代表视察、听听报告"。社会舆论、新闻媒介的监督也只较多地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目标因而其监督很难达到明显的实际效果。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由于其本身改制转换较晚对其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更加缺位甚至是空白。第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评价体系弱化。监督效果评价体系的弱化既是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以上诸弊端的集中表现又是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原因之一。监督效果是考察监督主体责任有没有完成及完成程度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现行城管执法监督体制中监督程序的缺乏监督目标的泛化同时又没有建立起完备有效的城管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