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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调研】对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和执法监督的调研思考对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和执法监督的调研思考要实现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除了要有合理健全的组织体制、精明强干的行政工作人员、与职能相匹配一致的行政权力以外,还必须有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与运行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予以法律上的保障。目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所实施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可言仍处于起步阶段,虽历经数年不断改革与创新,日趋完善,但发展进程的步伐与实际工作运作仍然存在着不同步。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在法律意义上有责权的界定,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管理,而在工作实践中却没有真正的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监督管理体制,留有较多的盲区和误点,看似都在监管,实际却无具体的落实负责,处于群龙无首、割据自治的状态。一、现行运行监管机制的缺失与成因一是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宏观不清,微观不细,职责不明,定义混淆;二是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指导脱节断链,形不成完整有效的运作体系;三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只是自家监督或是管理的独家之事,单挑自治;四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导致对权力的赋予有无限扩张嫌疑,自律意识缺位;五是社会各种舆论、媒体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正面宣传力度弱化,贬多褒少,负面影响的杀伤力较大,造成社会公信与认可的危机等等。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突出矛盾已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力这一方面,尤其是在广泛、频繁且自由裁量权幅度大、范围广的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差,以及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不良影响,致使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市老教授替小贩说公道话惹怒城管,遭群殴伤心落泪事件;又有某市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60岁老妇被踢小便失禁等等事件。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声誉。因为拥有合法权力的行政机关非法地行使职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对立状态,而且会错误地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蔑视法律而从事违法行为。所以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不可等闲视之。应当承认,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一个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不可否认,随着近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对行政执法监督无论就理论认识,还是就实践发展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现有的由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及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新旧体制的交替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确立,大多数行政执法行为尚未通过法制的形式而严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尚未网络化、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具体集中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全面,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后果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加上目前人大机构人员素质的局限,使得这种本应最具有监督功能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第二,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行政执法监督作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规定,并且对监督目标也应具体化、法定化。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而言,除审判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制度比较健全外,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缺乏应有程序的规定,目标也显得较为泛化,没有落实到实处。例如,民主党派的监督有时也仅仅是"代表视察、听听报告"。社会舆论、新闻媒介的监督也只较多地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目标,因而其监督很难达到明显的实际效果。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由于其本身改制转换较晚,对其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更加缺位,甚至是空白。第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评价体系弱化。监督效果评价体系的弱化,既是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以上诸弊端的集中表现,又是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原因之一。监督效果是考察监督主体责任有没有完成及完成程度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现行城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