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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摘要:近十余年来社会各方面对中国法治的应有形态及理想图景认识出现了一定分歧。形成这种分歧的实质原因是在“什么是法治”的问题上人们更多地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影响。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所建构的法治模式以及所描绘的法治的某些特征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人们对于法治的深刻记忆并成为认知和评判我国法治现实的依据。为此应当在充分揭示和深刻认知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乖谬的基础上加强我国法治意识形态的自主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在此过程中应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学传统理论及知识谱系的对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化或体现为具体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法律原理、法律文化、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藉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法治的“元理论”和“元知识”的权威地位。关键词:法治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话语体系;法学理论一、引言进入21世纪后我国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局面变得日益复杂。上世纪80年代前后建立的“要法治不要人治”的朴素共识已经不足以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中融通人们不同法治主张的理念基础。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法治建设中自主性意识的强化以及本土性特征的逐步明显社会各方面对中国法治的应有形态以及中国法治的理想图景究竟是什么认识上出现了一定的分歧。这些分歧常常潜隐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之中但就实质而言分歧的主线在于:是趋从西方某些法治理论所倡导的法治模式还是坚持走中国特色自创性、自主性法治道路;在此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又进一步引发了对中国还是否在(会)走法治道路的质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及其内涵的确定表明了决策层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立场表达了决策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与诠释同时也是对中国是否坚持走法治道路以及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明确回应。然而任何法治理念的提出无论基于什么样的威权都不可能象法律制度那样产生“令出即从”的效果。特别是在西方某些法治理论所建构的法治模式或对法治某些特性的描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为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基本想象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在全社会得以确立不仅要进一步取得社会成员在理论和经验上的广泛理解与感知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而且全社会各方面对西方某些法治理论所推崇的法治观亦应有深刻的反思和充分的省察。进一步看在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建设中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中国法治的“元理论”和“元知识”只有转化为或体现于具体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法律原理、法律文化、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亦即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才能够实际成为指导法治实践的理念避免成为一种飘悬的政治倡导。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被置放或还原到法治话语之中与法学理论传统和知识谱系形成对接才能够获得必要的理论和知识支持。不仅如此只有通过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才可能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放出必要的理论研究和学术讨论的空间藉此与其他各种法治理念进行一场没有缺席的对话与交锋并在这种对话和交锋中显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性力量。因此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应当成为当下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建设的现实任务和重要主题。二、域外法治意识形态在我国法治领域的深刻影响从上世纪50年代公开的“全面苏化”到始于上世纪80年代并延续至今的对西方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的隐性趋从域外法治意识形态事实上浸染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之中并不同程度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容及进程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关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对我国法治的影响近些年国内学者已有较多的分析和论证。〔1〕全面学习和继受苏联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包括国家与法的基础理论以及各部门法理论)是新中国法制创始的基本思路和重要决策苏联法治意识形态对我国法治的重要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概括地说这种影响的具体方式和渠道主要有:(1)苏联的各种法学著述在我国全面译介。上世纪50年代我国翻译出版苏联法学书著达165种〔2〕通过这些书著的翻译出版苏联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被广泛引入我国。(2)苏联法学教材或苏联专家的讲义成为我国法律教育的主要载体。1951年教育部制定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明确规定“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3〕为此教育部专门制定了《关于翻译苏联高等学校教材的暂行规定》对高校系统翻译苏联各种法学材料作出要求和安排。〔4〕1953年教育部推出的统一法学课程中绝大多数科目为苏联法学及法律制度。〔5〕(3)苏联法学专家来华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制经验。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到1960年共有35位苏联法学专家先后受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员会、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