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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论文论文摘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财产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最常见的婚姻问题中即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相伴产生的。但夫妻财产又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别。我国《婚姻法》则着眼于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在生活中被大众认知的就是法定财产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而很多人都对夫妻的约定财产制概念很模糊所以我就结合《婚姻法》阐述一下自己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看法。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已逐步体现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婚姻立法仅以除外条款来允许约定财产制存在而不以具体规定其内容的办法来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夫妻约定财产制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而且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发展过程: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是对80年《婚姻法》的发展。在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中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体现出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9月的《婚姻法》诞生才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三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原《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是用“但书”做了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很显然当时的《婚姻法》只是原则性地赋予了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但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