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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本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内容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夫妻约定财产的不足并对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合同婚姻法约定第三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第二次修改日趋完善。但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另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本人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司法领域给与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为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的但没有明确制度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