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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分析论文[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这种联系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从我国实在法的角度考察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效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具有效力可以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条约和国际习惯方面我国宪法在立法层次及效力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宪法应该明确规定国际法与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首先明确我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其次要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应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国际法的实施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虽然国际法在我国国内如何适用是我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但适用的结果却直接影响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周鲠生先生认为“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的问题。”[1]()在考察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之前有必要对国际法的概念做一探讨。一、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定义几乎每个学者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个定义都反映了对国际法的基本看法。周鲠生先生指出:“国际法是国家在相互关系上行为的规则。”[1]()法律出版社1981年和1995年出版的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国际法引论》中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和2000年版的梁西先生主编的《国际法》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他中国国际法学者也都持类似的观点一般指出国际法是对国家之间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给国际法下的定义是: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2]()。欧美学者在近年的一些著作中认为传统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相互关系的规则的总体。这个定义近年发生了变化因为除了国家这个主要的主体之外国际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既包括国际公法也包括国际私法。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是有区别的前者主要是规范、支配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是处理跨越国界的个人、公司和其他私人主体的行为。国际私法的范围近来不断扩展很多原为国内法调整的领域现在也有条约来规范。结合前人的论述和国际法的当代实践本文的国际法定义是: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条约、国际习惯和基本原则为表现形式能够拘束国际法主体的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体。这个定义涵盖了国际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国际法的效力、表现形式多个方面的内容是比较符合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的是比较合适的。国际法同国内法相比有着如下的特点:一是国际法的主体已不再仅仅仅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个人;二是国际法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其制定主要是通过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三是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约、国际习惯和基本原则;五是国际法没有居于国际社会之上的强制机关违背国际法的主体就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或者由国际法主体个别或集体采取行动。从时间上看国际法可以分为近代国际法(或称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从拘束范围看国际法可以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一般认为将国际法区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意义不大而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的区分可能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法在当代的发展。如了解和研究美洲国际法、亚洲国际法、非洲国际法、欧洲共同体法(现在又称欧洲联盟法)对于我们把握国际法的发展趋向应该是十分有用的。二、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国际法以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为表现形式。因此分析我国对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态度考察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探讨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是十分必要的。1.关于条约的适用。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意在规范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条约应做广义的理解。关于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条约在国内法中没有任何地位;二是一切国内制定法优于条约;三是条约与国内法处于同等地位;四是宪法规定条约优于国内法;五是宪法规定国内法与条约相抵触时不予适用;六是条约优于宪法[3]()。国际法虽然没有统一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