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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报酬定价机制研究摘要:国企高管对自身报酬定价的较强控制力决定了其报酬激励机制的扭曲和低效在代理理论解释乏力的情况下从经理权力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会更有说服力。基于此文章从管理层权力理论的视角对国企高管的报酬定价机制做出新的解释。认为高管之所以能够影响自身报酬定价是由于在国企产权安排和治理机制存在缺陷的制度背景下结合长期积累的社会资本具备了一种“超权力”从而通过报酬方案的制订攫取了更多的控制权收益。关键词:国企高管;报酬定价;超权力当前国企高管报酬定价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报酬定价缺乏合理依据、报酬水平与业绩的不相关或弱相关、报酬定价缺乏透明性、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以及报酬定价缺乏独立性。其中报酬定价缺乏独立性是国企高管定价机制最为严重与根本的缺陷即高管对自身报酬定价具备相当的影响力。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国企所有者缺位、国有股一股独大下内部人控制严重等问题引发的高管“超权力”所致。高管权力过渡膨胀高管给自己定报酬的现象在国企中广泛存在可以说国企高管的报酬激励机制是扭曲的、失灵的或者说存在X效率。然而综观国内现有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高管报酬水平与公司价值、公司业绩等相关性实证研究且研究的结论往往不一致。尽管有些学者从权力理论的角度进行了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但针对国企高管报酬定价机制的特殊性从权力角度研究国企高管“超权力”的形成机制却很少。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管理层权力理论的视角对国企高管的报酬定价机制做出新的解释。一、管理层权力理论对管理层报酬定价机制的解释代理理论认为通过设计最优契约可以使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保持一致实现激励相容由此推出高管的报酬策略应该和企业业绩的变化正相关。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在报酬契约的谈判过程中管理层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优势从而有利于获取自利的报酬契约条款。因此通过报酬设计的激励并不必然能解决代理问题反而本身可能成为代理问题引发的一个原因由此引发了经理主义视角下的管理层权力理论的探讨。现有许多研究文献也发现企业高管在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够影响甚至可以决定自己的薪酬水平。其中Yermack研究发现CEO总是在公司的利好消息公布之前获得股票期权并据此推断出结论认为公司CEO能够影响甚至决定自身薪酬条款制订。Conyon通过实证研究发现40%的企业薪酬委员会中有CEO或其他执行董事成员等高管参与因此薪酬委员会并不能独立决定高管薪酬制订。此外Bebchuk和Fried等还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激怒成本”(Outragecost)和“掩饰”(Camourflage)来更进一步揭示了董事会可以违背股东利益导致了激励的稀释、扭曲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损害强加了股东更多的代理成本的机理。关于经理权力的构成与衡量现有文献或多或少受到了Finkelstein关于权力构成的研究结论的影响认为经理权力有所有权权力、结构权力、专家权力和声望权力。在具体操作上经理权力理论的主要观点多数是基于实证研究得出的。采用的权力衡量指标包括是否存在大股东、总经理任期、董事会规模和内部董事比例、总经理薪酬占前五位高管薪酬总额的比例、是否实际控制人或创始人兼任、国企金字塔的控制链条深度等。总之管理层权力理论强调董事会不能完全控制管理层报酬契约的设计在制定经理报酬计划上董事会并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管理层有能力影响他们自身的报酬结构和水平也有能力采取寻租行为经理掩盖寻租行为的愿望会促使最终达成次优的报酬合约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和激励效应的稀释最终会损坏股东价值。下文将从权力理论的角度具体分析国企高管的“超权力”形成机制。二、国企高管“超权力”的形成以上分析可知高管在报酬定价过程中利用权力施加影响力是不争的事实高管自己给自己定报酬的现象不在少数。按照最优契约理论的假设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水平而配置给高管的权力水平就是最优的否则权力要么偏低要么偏高即报酬契约存在X效率。国有企业的特殊制度安排决定了国企高管普遍具有“超权力”。按照青木的制度互补理论国企高管的这种“超权力”是多种制度要素互补而成的本文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1.国企产权安排的先天缺陷。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全体人民因此客观上来说其产权只能由国家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但是由于国家的非人格化决定其必须将经营权委托给自然人结果必然产生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虚置造成经营权的强化和所有权的弱化。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非对称配置必然产生的矛盾是收益权与控制权的严重分离即拥有很大法定收益权的国家却不掌握控制权而拥有很大控制权的高管却只有有限的收益权。可以说国企所有权虚置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内生于国企产权安排制度因此是国企产权安排的一种先天缺陷这种先天缺陷必然导致了国企高管权力与责任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