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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的应用【摘要】基于平衡受害人权益保护和行为人自由的需要环境侵权领域发展出了一系列新型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它们均有特定适用的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形。我国司法实践中虽出现了一些创造性地运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案例但相关法院的做法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有必要从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环节和灵活运用相关方法方面完善该原则应用的方法体系。【关键词】因果关系推定;环境侵权;盖然性;疫学因果关系;间接反证在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确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但与一般法律关系比较环境法律关系当事方之间总存在一个中介——环境由于环境破坏和污染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积累性损害致因的复合、复杂性人类对其认知意识、认知技术能力水平的有限性使得环境法中要确定必然性的因果关系非常困难。鉴于此环境侵权领域发展出了一系列新型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这些因果关系推定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被大量应用有必要进行总结归纳不同方法适用的场合与规律构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应用方法体系。一、因果关系推定原则适用的相关做法及其优劣分析(1)盖然性说。盖然性说又称优势证据说是指环境侵害案件中只要因果关系存在的盖然性(即可能性)大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盖然性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存在。即只要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超过50%以上的盖然性证明度即可作出结论。显然这种证明方法并不完全科学如果双方提出的证据价值均很低时其弊端更是显而易见。因此优势证据说未被广泛应用。(2)疫学因果关系说。疫学是医学上普遍采用的确认流行病、传染病的发病原因、机理、途径以及易感人群及其发病率如何等的科学和方法。在四日市大气污染公害诉讼案中日本法院查明自企业开始运营的20世纪60年代起津矶的二氧化硫的浓度逐年增大;而对四日市不同污染地区的调查结果是:与污染程度低的调查对象地区相比津矶罹患支气管哮喘病的比例逐年明显增加。综合以上事实因被告六家公司的排烟导致的大气污染与原告公害病的发生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此说降低了优势证据说的盖然性提出了一种具体的标准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做出有效的判断所以为许多国家引用。其不足一是只适用于环境污染造成人体患病的场合有一定的局限性;二是对于非特异性病患仅以现在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就要直接证明污染与每个疾患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可能的需要更科学的严密性。(3)间接反证说。主张这一理论的人认为由于环境侵权的因果关联因素较多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中的部分关联事实其余部分的事实则被推定为存在因而被告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在日本新泻水俣病案一审中法院对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是:“(A)被害疾病之特性及其原因(病因)物质;(B)原因物质到达被害人或被害地的途径(污染途径);(C)加害企业原因物质之排放(从产生到排放的装置)。……在类如本案的化学公害案件要求被害人进行自然科学上的解释和证明确实有背于作为侵权行为制度基础的衡平原理。因此对上述(A)和(B)的事实依据情况、证据的积聚如果能够就因果关系的科学关联作出没有矛盾的说明就应当解释为已经证明了法律因果关系。如果上述(A)、(B)的举证已经完成就污染源的追寻而言显然已经到达了企业的门口因此于(C)部分实不如认为因果关系的存在应予以事实上推定。如果企业方面不能证明自己的工厂与污染源无关即应认为原告已经尽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举证。”间接反证说大大缓解了原告在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上的困难操作较为便利适用也较为广泛但原告究竟要对哪些步骤或部分进行举证各家学说有不同的看法。而且由主要事实推定其他事实的过程中究竟是以谁的经验为标准是以社会大众的经验为准还是某些特定人群的经验为准仍存在一些争论。二、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存在的问题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诉法若干意见》)第74条和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单纯适用该原则处理的案件为数众多。尽管如此还是出现了一系列创造性地运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案例。仔细考察这些案例问题也不少。1.未厘清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在上海“猫叫综合症”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就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前提是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但从本案来看被告排放的物质均不能引起五号染色体短臂缺失且原、被告提供的科技查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及已有的科学常识中也未包含两者间存在致害可能性的明确陈述。故而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致害因子与致害结果间的疫学因果关系尚不成立引发本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并未达成不足以推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