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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研究的论文论文提要:司法(诉讼)调解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最具有特色的重要方式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本文以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背景结合审判实际对司法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存在问题、如何保障、规范司法调解制度进行研究探讨。本文涉及的内容包括:从调解的发展渊源看司法调解制度存在的优越性;审判实践中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困惑;正确理解司法调解的内涵规范调解操场作程序;司法调解制度的保障思考及建议等。全文共9294字。党的提出:“要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护各类平等主体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重要职能。调解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最具有特色的重要方式可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所谓诉讼调解即司法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并发挥着积极作用被誉为“东方经验”。①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和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强化庭审功能实行证据规则严格审判流程管理推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排期开庭等措施由于部分法官未能正确理解贯彻执行导致民事案件总体上出现调解结案数量降低的趋势。由此过多司法判决带来了当事人不服判、上诉、信访申诉、再审率居高不下、执行难等状况。如何妥善解决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司法权威完善现代民事诉讼体制是每个民商事审判法官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以《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为背景结合基层法院审判实际的情况就司法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存在的问题如何规范诉讼调解活动提高民事诉讼调解效率及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所益处。不同的文化背景产生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机制。西方社会的权力和秩序观念较强人们大多愿意以诉讼解决纠纷。而在中国受几千年儒家文化传统和“天人合一”古代哲学观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民族心理和法文化传统。儒家思想以重义轻利为价值取向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提倡“存天理灭人欲”发生争执时应不计较个人利益要做君子不做小人。同时儒家以中庸为处世之道孔子把中庸视为人的最高美德。中庸之道强调在两个极端之间保持中立以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在以和谐为核心的文化背景下“无讼”状态成为古代中国社会追求的理想状态一旦产生纠纷人们自然会选择既能解决纠纷又能保持和谐的解纷方式这种方式就是调解。可以说调解制度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化土壤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起点和逻辑前提。直到现在人们仍乐于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这为运用调解制度解决纠纷铺就了厚重的文化基石和群众基础。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是世界民事诉讼法的首创法院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的做法发端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就已经提出和推广了“调解为主”的方针。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一项基本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又把“着重进行调解”改为“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就是法院调解原则②。对于法院调解原则的反复修改一方面说明我们对法院调解原则的认识一次比一次深化另一方面说明在贯彻法院调解原则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应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和深入部分法院民事审判由重调轻判向重判轻调转变甚至存在以裁判代替调解的做法使得调解为中心的审判模式逐渐向以判决为中心的审判模式转变矛盾纠纷的解决呈现出单一化趋向调解率明显下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每年所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居高不下。面对大量积案和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等现状出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彻底解决纠纷的考虑一度处于低迷状况的诉讼调解又重新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都能在审判实践中自觉运用。回顾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民事审判发展的历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日趋显现。调解不仅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而且是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成为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佳方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