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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摘要:劳务派遣制度是典型的舶来品它诞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它的诞生给各国固有的劳动用工理念带来了巨大冲击。20世纪70年代劳务派遣制度被引入我国在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中发展迅速故有必要对国内外劳务派遣制度现有研究文献、各家观点进行概括梳理并对该制度进行展望。关键词:劳务派遣;国内外研究现状劳务派遣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外学者以不同的视角对劳务派遣内涵、特点、产生原因、雇主责任承担、劳动关系的定性、实务中的问题等内容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可谓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一、国外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研究国外劳务派遣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美国是劳务派遣制度的“原产国”。但是运行之初由于其自身经营不规范派遣就业机构的发展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同时各国对劳务派遣的研究、文献成果也日渐凋零。20世纪70年代劳务派遣及其相关制度的研究“东山再起”。综合国外劳务派遣研究的文献成果、现状来看其多集中于对劳务派遣特点、雇主责任承担、劳动关系的研究:(一)劳务派遣的特点1、三角雇佣关系:三角雇佣关系是劳务派遣最基本的特性所有国家的劳务派遣定义都规定了这一特性。Rothstein(2005)认为这种“三方性”主要强调劳务派遣关系中三种身份并存即派遣机构、派遣工人和用人单位。三方均由劳动合同和派遣合同联系在一起派遣机构的雇主身份和用人企业的工作监管身份是三角雇佣关系的核心。2、特定劳务派遣机构:Hermalin(1998)认为劳务派遣应该由一个特定的派遣机构来完成。劳务派遣应该是该机构的主营业务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但在不同的国家对劳务派遣机构资质的要求略有不同总体上都认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很多国家最初还要求行政许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批。3、特殊劳务性:劳务派遣中的劳务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付费要求派遣工完成的工作这类工作区别于用人单位的正规工作存在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临时性。许多国家在规范劳务派遣之初都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的适用期限如德国为3个月以内。Dennar(1994)曾撰文指出在德国派遣工到期后不能连续使用派遣工必须经过3个月的期限清洗期。二是替代性是临时性的一种延伸指派遣工在用工企业正规员工因为怀孕、休假等意外原因不能上班的前提下顶替正规员工工作。(二)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承担劳务派遣中针对派遣机构和用工机构中哪一方是雇主以及雇主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形成两种观点:共同雇主责任和单一雇主责任。前者认为雇佣劳动者的派遣机构和使用劳动者的用工机构都应该承担雇主责任后者认为承担雇佣劳动者角色的劳务派遣机构对劳动者承担雇主责任。美国认可“共同雇主责任”。学者MelchionnoRick(1998)认为如果派遣单位侵犯被派遣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要和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单一雇主责任”认为对劳动者进行招聘、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劳务派遣机构应该由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承担雇主责任德、日等国学者比较认可“单一雇主模式”。二、国内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的研究相较于国外对劳务派遣制度的研究来说在深度和广度上国内研究均存在短板。如果说国外对于劳务派遣偏重学理上的研究国内则偏重于实践层面。比如劳务派遣的基本内涵、劳务派遣的产生原因、劳务派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等。(一)劳务派遣的内涵对于劳务派遣国内首先是借鉴吸收外国定义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来进行基本内涵的界定。之前存在的定义有人力派遣、劳动派遣、人才租赁等。张玲[1](2003)认为人才派遣实质上是通过人才派遣专业公司以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来实现的服务交易。近年来也有学者发出新的不同的声音比如狄永华(2007)认为使用“人才派遣”、“劳务派遣”称谓不妥使用“劳动力派遣”表明派遣的是人而非物这符合劳工权益保护核心原则能够突出我国劳动法保障劳动者人身权益的实质他还指出“劳动力派遣”是一种用工制度创新。劳务派遣定义的诞生是由“百花齐放”到“一枝独秀”的过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了“劳务派遣”名称。此后劳务派遣的称谓延续至今并作为一种发展中的新型用工形式一直引起学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二)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产业结构的调整对非传统用工模式的需求增大刺激了劳务派遣的发展。传统制造业已经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过渡因此企业需要灵活的人力资源运用空间。郑育林[2](1995)认为乡镇企业创办新项目急需的人才自己不具有通过劳务派遣解决了乡镇企业技术人才不足问题。张旭岩[3](2010)认为劳动力派遣产生可以整合人才资源提高人才利用率为企事业单位人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