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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预算法下基层国库充分履职的探讨【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要论断并对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2015年新预算法正是在这样背景下孕育而生。预算法的修订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相比过去新预算法有很多重大变化其中包括央行国库管理方面新预算法不仅充分肯定并全部继承原预算法中所有规定而且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与强化进一步明确了央行经理国库的职能对新形势下基层国库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要切实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只有通过强化三种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央行国库的履职效能。【关键词】预算法央行国库履职探讨预算法的修订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相比过去新预算法有很多重大变化其中包括国库管理方面新预算法不仅充分肯定并全部继承原预算法中所有规定而且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与强化进一步明确了央行经理国库的职能。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基层国库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做到充分履职必须强化三种意识:一、强化创新意识提升经理国库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要论断并对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新预算法正是在这样背景下修订的。作为基层国库顺应改革的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一)走出“柜台办业务”的思维与商业银行柜台为储户办业务不同央行经理国库如果停留在“柜台办业务”这个层面那就是“代理国库”。预算法再次明确央行是“经理”而非“代理”这就从制度上明确了央行具有负责监督预算资金使用的职责因为“经理”意味着管理和监督是对政府、对人大负责而“代理”是代为管理是对某一部门负责。因此基层国库要走出传统监管模式不能仅仅局限于“柜台办业务”要树立一体化监管的全新理念将国库资金风险防范的触角延伸到全口径预算收入征管、财政资金国库集中存放、国库资金支付等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二)走出“越位与缺位”的误区就是要深入理解央行的国库监管与财政监管的各自职责和内涵。央行国库监管与财政监管属于对政府资金实行日常监督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央行经理国库充当的“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这两种角色其目标不是对财税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管而是对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进行监管以保证国家预算正常执行实现国家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统一。因此只要是财政资金还没有最终形成支出都应纳入央行国库监管范围。而从另一个角度讲虽然纳入央行国库监管的财政资金贯穿政府财政收支的全过程但涉及收支计划安排、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财务会计核算和国家政策落实等财政业务属于财政部门日常监管的内容基层国库不能“越位”监管。(三)主动融入国家财税体制改革新预算法的修订出台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按照中央有关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国将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全口径预算制度实行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同时规范政府债务和转移支付政策等这不仅仅是政府财税部门的任务也是央行“经理”国库的任务。县级央行国库部门要顺应新形势密切关注当地财税改革动向配合开展各项工作为财税改革提供技术支撑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站在部门角度为政府当好参谋。二、强化责任意识防范国库管理风险经理国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新预算法重申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经理其目的就是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构建一道严密的防火墙。因此基层国库要按照新预算法要求牢固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围绕当前经理国库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对财政专户、国库现金和零余额账户等方面的监管。(一)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目前县级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开设了国库存款户、零余额账户、财政特设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账户共同构成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中财政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财政专户统称“财政专户”。在预算法修订前政府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国库管理的重点是预算内收入。除预算内收入外相当部分的财政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均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里。这些财政专户资金既未纳入国库资金统计范围里也未置入央行国库的监控范围内。新预算法删除了原法中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明确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第五十六条)。换言之只要是政府全口径的财政资金都应当纳入国库管理所有政府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得在国库以外存放因此央行国库有责任采取措施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管力度:一是要充分发挥开立财政专户的审批职能。人总行2011年明确提出开立财政账户必须先由国库部门初审通过后交由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