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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目的评论——兼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下)三、重塑:新型侦查目的观在我国的建立显然我国的侦查目的观缺乏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位。由于侦查目的是缔造侦查程序的前提和指导侦查目的观的混淆必然带来侦查程序的结构紊乱。我国侦查程序的结构之所以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良尤其是与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改革比较起来显得相对滞后甚至因此引发侦查程序与起诉和审判程序之间的机制冲突或硬冲突究其原由应该说是与我们在侦查目的观上的混乱认识是密切相关的。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迄今已逾5年新法中的一些遗留问题已经在实践运作中充分暴露出来尤其是侦查程序中的问题已经引起学者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如果说96年刑诉法的改革重点是庭审程序和起诉程序那么侦查程序就是下一轮刑事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因为人们已经认识到缺乏了侦查程序的配套改革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改革效果将大打折扣甚至成为空中楼阁。但是改革侦查程序首先必须转变我们的侦查目的观侦查程序的结构性调整依赖于侦查目的观的全面转型。从一般法理上说对先进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是后发展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路径。然而跨文化的法律移植却面临着诸多难题难有成功的先例这是因为制度本身是文化的产物任何一项制度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孕育其生成、发展的社会、文化基础将一项法律制度从一国移植到另一国如果不注意对该项制度生存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机理的斟酌、考量将不免产生“南橘北枳”的效应。在这方面国外已为我们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本世纪以来随着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之间接近、融合趋势的加强两大法系的国家之间开始相互学习、借鉴。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大陆法国家为改善本国的人权保障状况而试图引进英美对抗式程序要素的努力。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39条就是模仿英美法中交叉询问制度而设立的该条款规定可以采用英美模式以当事人辩论制实施庭审程序允许双方当事人的律师而不是法院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证人进行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然而出乎立法者意料的是这一条款自设立以来几乎没有当事人运用过变成了一条死规矩。[18]其中的原因分析起来也至为简单因为交叉询问制度虽然是一项技术性规则但仍然是以英美国家内生的对抗制精神和文化为基础的[1]在德国这个强调权威而缺乏对抗制精神和文化的国度不具备使其生根、运行的社会土壤。对此立法者只能感叹跨文化法律移植的艰难性必须三思而后行。实际上这一经验并非为德国所独有它对所有面临跨文化法律移植的国家而言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作为一个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后进国家在面临法制现代化的课题时也选择了制度移植的发展路径试图在借鉴、移植法治国家先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自己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法律移植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第一选择移植的对象即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应当具有合理性、先进性应当代表法律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这是跨文化法律移植的内在条件;第二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应当与移植国现成的法律体系深度契合不会产生机制上的硬冲突或观念上的软冲突这是制度移植的外在条件。虽然从诉讼文化分类的角度说侦查目的观本质上属于观念性诉讼文化而不属于制度性诉讼文化因此本身属于不可移植的部分但是由于观念性诉讼文化和制度性诉讼文化之间的互动性我们通过对相关诉讼制度的移植同样可以型塑与之相适应的诉讼观念侦查目的观亦是如此侦查目的观的实质就是侦查与起诉、审判的关系问题它是通过一些列具体制度设计加以体现的侦查目的观的借鉴、移植是完全可以通过对具体制度的移植来实现的因此侦查目的观的借鉴、移植是可能的、可行的。侦查目的观的借鉴、移植必须遵循制度移植的一般原理进行。首先从制度移植的内在条件考察英美法国家的侦查目的观应当成为选择移植的对象。比较英美法国家的侦查目的观和大陆法国家的侦查目的观以公诉准备观为基础、倾向于独立目的观的英美法国家更加看重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因此可以称之为权利保障型目的观而大陆法国家的侦查目的观更为重视对犯罪的惩罚因此可以称之为犯罪惩罚型目的观。从两种观念模型的客观效果来看大陆法国家的犯罪惩罚型目的观更有利于打击犯罪、控制犯罪;而英美法国家的权利保障型目的观更有利于保障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顺应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应当说是一种更为先进、合理的侦查目的观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犯罪惩罚型目的观导致侦查程序的人权保障功能严重受限的语境下通过借鉴、移植英美法国家的权利保障型目的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中和”犯罪惩罚型目的观所带来的、在嫌疑人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良后果。因此在选择移植对象时英美法国家的权利保障型目的观应当成为我们目前的首选。其次从制度移植的外在条件考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特征决定了只有引进英美法国家的权利保障型目的观才不致引发机制上的硬冲突或观念上的软冲突。法律制度移植的原理要求所移植的法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