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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缓和了当时比较严重的因为刑罚严酷法网繁密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很大程度上扭转了自先秦一来法家的那一套严刑峻法法制专横的情况。这其中的变化可以从春秋决狱等方面来显现。[关键词]儒家思想;春秋决狱;原心定罪;法律儒家化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03-01一、儒家思想的回归汉朝始立统治者欲与民休息在为政方面推崇无为而治而使黄老之术成为显学。在文景之时有顺应潮流废除肉刑推动刑罚改革又使文景二帝博得圣君的美名。由于汉代律令至唐代大多散佚我们不过是从其他古文献中寻的只言片语《晋书・刑法志》云:“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叁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与兴、、户三篇合为9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由此可知汉代初年在思想领域虽不乏轻刑慎刑的思想但是在实际的立法上是继承了前秦的苛法。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以及为了调整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我们并不能苛责古人去实现真正意义的上的废除刑罚只施以教化。那么怎么样才能在繁苛的律文中找到使国家长治久安而不是“二世而亡”的出路呢?怎么才避免明知道严刑峻法的是饮鸩止渴却囿于时代不得不无奈实行的尴尬呢?那么只有在法制的指导思想上下功夫了。这就为儒家的法律思想真正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契机。二、春秋决狱推行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向汉武帝的建言中提到:“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其实反映了这位董仲舒本人也希望用儒家的法律思想来推动汉代法制的转型个人认为春秋决狱的推行从以下几点在影响中国的古代法制。一方面春秋决狱在某种程度上对汉律的矫苛去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为“春秋决狱”的方式很大程度是以董仲舒《春秋决狱》为主要的参考案例来运作的是经过官方认可的司法案例第一次在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如此重大的作用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判例法的重大发展。另一方面“春秋决狱”的实际运作我首先介绍一个案例来参考我们从《通典》中来甄选一个案例进行介绍。《通典》卷一百六十六中论杀继母案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命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少你武帝似已经领会“春秋决狱”的内涵其于法律之外领悟到了孝道恩义继母为母全由父起继母杀其父也母恩已决所以防年杀的已不是母亲而是一个恩义全无的陌生人。此案例发生在景帝时期那时春秋决狱还未施行但是这个案例开启了上千年法律儒家化之滥觞实则同数十年之后大行于中国的春秋决狱前后呼应故我将其引用。第三方面“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重要的特点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这就话的意思是春秋之断狱必然先根据事实来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如果主观意志邪恶即使行为人所期待的结果没有实现也要对他进行处罚;如果是首犯对其处罚要加重;如果行为人原本正直对他的处罚就要减轻。前一句话是主句后面一句话只是对前面的补充。体现在董仲舒所断的具体案件中试举一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日:殴父也当枭首。论日;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从而该行为不是主观故意殴父而仅仅是过失伤父。可见采用这种方式的断案会是刑罚由重变轻就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本身就有很合理的因素和一定的进步的意义也会是缓和一定程度的社会矛盾不违儒家平承天下的初衷。春秋决狱在很大程度上是适合汉代司法环境的也的确缓和了当时比较严重的因为刑罚严酷法网繁密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很大程度上扭转了自先秦一来法家的那一套严刑峻法法制专横的情况。其之后岁月里春秋决狱虽然消失在历史的烟尘之中但是其内核精神的影响一直犹在不论是在“引经注律”还是后来儒家思想和中国法律的完美融合其所散发出来的儒家特有的人文气质和道德精神一直在引导着后世法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