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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春秋决狱中国法制史——春秋决狱中国法制史——春秋决狱中国法制史——春秋决狱中国法制史——春秋决狱中国法制史——春秋决狱中国法制史——秋冬行刑中国法制史——秋冬行刑中国法制史——春秋决狱中国法制史——春秋决狱中国法制史——春秋决狱案例一: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通典》卷六十九 案例二:乞养子杖生父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自告县官。依汉律,殴父当枭首。殴父乎? 仲舒断之曰:甲能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应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通典》卷六十九案例三:“殴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配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谓殴父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案例四:“私为人妻”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目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论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愆,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愆,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