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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5号)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1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将沉重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推动产业和劳动力转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着力化解我省劳动力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方针着力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鼓励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使各类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三)主要目标。到2012年支持劳动者创业的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基本形成平等竞争、结构合理、运作科学、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建立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就业的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大幅增加;把广东建设成为我国创业带动就业的主力省打造一批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示范城市。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四)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各地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五)鼓励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要为创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提供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六)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七)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八)引导农民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引导农民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农业新品种生产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当地政府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三、积极拓展创业空间(九)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项目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十)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一)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