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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诊所法律教导的实践论述作者:张道许单位:河南工业大学一(略)(一)(略)(二)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展开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传统教育模式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养;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2]的缺陷。这极大了影响了法学教育的效果。①反思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实践教学改革迫在眉睫法律诊所教育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入我国。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七所高等院校借鉴国外的经验开设了最初的诊所法律课程法律诊所首次引入我国。虽然法律诊所引入我国时间不长但却呈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2002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CCCLE)设立。这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学院、系加入了该委员会。截至2010年6月18日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已有会员单位134个②其中82个会员院校开设了诊所教育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体的法律诊所课程达130个课程内容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弱势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妇女权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社区法律宣传、社区矫正等领域。例如在中国政法大学诊所基地诊所法律课程是本科三年级以上学生的实践必修课。每年选修的学生总数已达500多人至今累计参加诊所法律学习的学生超过2000人。学生共接待法律咨询4000多人次受理案件900多件。二、问题———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局限作为一个西方舶来品诊所法律教育进入中国已十年有余完成了从理念突破到实践操作的破冰之旅。但任何制度移植都面临“水土不服”的问题。[4]诊所法律在我国蓬勃展开的同时发展受到的局限也日益突出。(一)辐射范围有限基于诊所教育要求的真实性和实践性使得相对于全国的法学教育而言诊所教育的辐射范围有限。即使依2007年全国的600多个法学专业为基数来看现有加入的144个会员单位也仅为20%多;而开设课程的82个院校所占比例更是仅有10%多。相对于全国每年数十万的法学毕业生而言受到诊所教育的学生比例甚少。因而相对于我国基数庞大的法学教育而言目前我国的诊所教育仍然辐射范围有限。(二)运行资金短缺以法律援助案件为依托的诊所教育要有效运行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让学生从教室走进社会从图书馆走走向实习场所都要有完善的硬件设备和资金支撑。四川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曾做过一次统计大概估算出学生在实习中处理一个案件大约需要花几百元费用。此外维持一个二三十人左右的法律诊所每人需要几千元的最低运营经费这样算下来每年一个法律诊所至少需要几万元经费。[5]如果缺少经费保障诊所教育就会举步维艰。就美国的诊所教育而言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的诊所获得了许多私人基金会的资助如在1968年福特基金会一次性便资助了1200万美元。充足的经费保障为美国诊所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资金基础。而在我国目前开设诊所教育的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机构仅是依靠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前期资助运行缺乏本土资金的增援经费不足是其面临的共同难题。(三)师资水平不足JoromeFrank教授曾指出法律实践与判案不是科学而是职业艺术是律师和法官的职业艺术。而一门艺术的最好教育方式通常是在这门艺术实践中有着很高技巧的人的指导下进行学徒式的训练。[6]可以说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诊所教育要求指导教师不仅要具有很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还要有极强的法学实践能力。而在中国法学教师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特别是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很多人不能满足法律诊所的教育模式。(四)管理欠缺规范由于我国教育体制的原因诊所教育在教学中的地位尴尬也造成了管理上的空缺。如我国的本科教学大纲就是重要的证明。在教学大纲中并没有规定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这也直接影响了诊所教育学生课程考核的方法和效果、诊所教师工作量的考核以及教师报酬的计算等。(五)配套制度不齐美国诊所教育的开展与其配套制度的完善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在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为了推动诊所教育制订了一项示范性的学生执业规则推荐给各州政府和法院并为此进行了大量游说。到1976年美国已有47个州通过了学生执业规则。至今所有的州都已制定了学生执业规则以此明确了学生的出庭资格条件以及限制、学生执业的范围和期限以及对出庭学生的指导和监督等主要问题。这都为诊所教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保障。而在我国虽然现行的三部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了律师享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但法律诊所的学生只能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代理案件由于没有专门的学生执业规则学生诉讼代理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也影响了学生实践技能的锻炼。因此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备也是束缚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瓶颈。三、举措———诊所法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