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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从北京的“法官打律师”到昆明的“法官拷律师”事件中那被冤屈律师发出的愤怒的呼喊从吉林高级法院、武汉中院、安徽阜阳中级法院到深圳中级法院的法官受贿“窝案”中闪现的少数律师鬼魅身影从杨金柱律师与吉林高院张文显院长的“决斗”不仅仅让我们看到现阶段我国律师生存之艰险更让人倍感对律师和法官这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进行分析的必要。1.律师与法官关系的现状分析1.1平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法官和律师心无旁骛各自认真履行着自己的职责一心只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对于律师来说为了获得于自己一方有利的判决自然会千方百计地寻求支持己方的证据和法律会用放大镜甚至显微镜去发现对方的证据的瑕疵律师们相信只有事实和法律才是说服法官唯一的工具。对于法官来说案件由于有了律师的参与他(她)会从代理律师针锋相对的质证和辩论中发现真相当双方律师都尽职尽责的时候法官的工作其实就变得十分轻松了法官们能够轻易地找到最合适的法律最终达成正义。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官和律师的工作是轻松和愉快的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是十分地单纯和简单律师只需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在法庭上充分阐明己方观点、尽情批驳对方观点就行了律师不必和法官有什么特别的关系。1.2斗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对于律师来说只是一味强调于自己一方有利的理由单方面追求自己一方的利益并认为法官要么是水平差、要么是已经被对方收买基本上是天然不信任法官。对于法官来说认为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要么是瞒天过海、挑词架讼、无病呻吟要么是夸夸其谈、夸大其词、得理不饶人。在这种氛围中律师不得不搞十面埋伏试图从事实和法律上形成包围圈让法官无处可逃只能得出一个于自己一方有利的结论;而法官来说则是要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想怎样把双方当事人“摆平”不仅“案结”而且“事了”但是由于有了律师的参与往往会增加办案的难度面对只是强调自己一方利益、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律师只能“横眉冷对”甚至利用职权处处设置一些“合法”或者“不合法”的障碍试图迫使律师能够就范。在这种关系中律师很“累”法官很“烦”。1.3相互利用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法官不再是法官律师不再是律师他们都变成了“商人”案件则变成了一桩“生意”判决成了“交易”的结果于是法律和事实远离人们而去成了一种纯粹的“装饰”。现实中发生的吉林高级法院、武汉中院、阜阳中级法院到深圳中级法院的法官受贿“窝案”就是最好的例证。2.上述三种关系产生的现实条件分析从统计学角度来说在缺乏有效统计数据的前提下我们说哪种关系是多数、是主流哪种关系是少数、是个别都是不可靠的。但是在事实上我们永远不可能得到上述三种关系在现实中的统计数据和比例因此只能对产生上述关系的现实条件进行分析。2.1社会对律师价值的需求“你能不能请法官出来?”这已经成了当事人检验律师水平的试金石大多数律师都被这一问题拷问过对于当事人来说请法官的层次就是律师的这块试金石的“成色”如果能把院长请出来肯定就是一块“金砖”也就成了当事人心中的“大律师”。其实当律师被这一直接否定自身价值的问题拷问时心情是极其复杂而难言的。如果肯定的回答律师就否定了自己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价值所在而将自己降格为“掮客”但是如果是否定回答其结果肯定是当事人迅速离去。2.2司法制度对于律师来说当事人是非常现实的衣食父母而胜诉的欲望主宰着每一位当事人而胜诉的结果又会不断地给律师带来新的业务。如果没有胜诉的结果无论你有多么高深的法学修养无论你是如何地殚精竭虑、苦心孤诣、彻夜不眠其社会效果也是极其有限的。因此胜诉的结果在主宰当事人的同时主宰着律师。于是主宰案件胜诉结果的人自然就成了律师的主宰。法官和律师是司法制度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这是决定两者关系必须要考虑的因素。2.3法律修养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素养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信仰。法律知识和素养能够为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处理上给予技术上的支持而信仰的有无为法官和律师提供的是最基本的价值选择也是法官和律师“上天堂”还是“下地狱”的标准。2.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时当案件处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法官个人对律师的偏好就成了案件胜负的决定性的因素。判案法官个人对律师的偏好对当事人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法官对一个律师表示出蔑视那么这位律师必定会从案件中出局如果整个法官群体对某律师表示否定其实就是对该律师的封杀该律师的路也就走到了尽头。2.5个人修养个人的性格、爱好、道德修养以及人文修养等毫无疑问会对其职业带来多方面的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3.与法官建立平等关系的途径律师不仅仅是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