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5
2/5
3/5
4/5
5/5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刑事司法解释的四个问题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其各自制定的、共同制定的和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通常司法解释权被认为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提高法律应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多年的刑事司法解释实践表明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理论和实践中至今仍有许多问题困扰着我们。■刑事司法解释权的“边界”刑事司法解释权的边界就是“两高”行使刑事司法解释权不能超出一定的界限。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是完善和补充立法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发挥着“准立法”的作用。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使命是在法律和它的适用对象之间架设起一座贯通两者的桥梁或者说是在法律和适用对象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从而更好地适用法律。它不是法律的延伸更不是对法律的修补。由此决定了司法解释必然以法律与适用对象间的距离为存在空间和活动边界企图突破这一边界去对立法进行完善或者以“准立法”的姿态出现都是错误的。实践中应注意:一、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应避免作出刑事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刑事司法解释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并且所作解释只能限于该法律规定已知的范围。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和不能从现有法律得出明确禁止性结论的事项应极力避免作出禁止性司法解释。二、就“两高”而言应避免对超出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刑事司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权的划分多年来我国的刑事司法解释权一直是按照司法解释的功能与作用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既然是“两高”并行这一权力当然就存在一个如何正确划分的问题。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既是确定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权归属的根据也是划分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权的根据。但是对于究竟哪些是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哪些是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刑事司法解释理论和实践似乎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在现实生活中“两高”在制定刑事司法解释中权责缺乏必要划分的现象比较突出。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1988年、1989年发布了两个关于不再追诉部分去台人员犯罪行为的公告。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还是依据法学理论有关刑事追诉问题的司法解释只能由负有追诉职责的检察机关来作出。固然现实中各类案件的追诉标准往往同时也是法院定罪量刑的标准因而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到制定标准的工作中来。但是追诉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不应该混同更不应该由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在同一个司法解释文件中加以解决。追诉标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规定及其掌握的刑事政策对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定罪量刑标准是针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及其掌握的刑事政策来作出。两者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追诉标准是一种有权解释法院对此应给予尊重并以此作为其行使刑事审判权和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法院的刑事审判过程和定罪量刑结果是对检察机关追诉标准的确认。当然为保证刑事审判权不受到检察机关追诉标准的限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形拒绝在个案中适用检察机关的追诉标准。根据现有规定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案件追诉标准有异议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由于刑事司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决定了其制定与实施必然不能与刑法同步这样就产生了对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的理解与执行问题。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实践。首先是“两高”刑事司法解释有没有法律效力?按照“两高”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必须遵照执行。“两高”依法享有和行使刑事司法解释权这本身是没有异议的但刑事司法解释权与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说“两高”刑事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就应该得到无一例外地普遍适用。然而刑事司法解释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律它不具有这样的特性。当然由于刑事司法解释是由有权机关制定的有必要赋予其指导司法的效力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有效适用。其次是刑事司法解释有无溯及力?笔者认为刑事司法解释既然是对刑事法律的具体应用所作的说明和阐释那么它就只能依附于法律不能独立存在和适用因此也就无所谓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如果某项法律离开司法解释就无从施行那么从有权机关制定司法解释之日起对该项法律就应视为自始具有司法解释所释之义。这样法律施行的期间也就是司法解释有效适用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