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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关键词行政执法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作者简介:姚万林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5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该决定的以上条文为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提供了充分的、合法的依据。但是两法衔接脱节问题也逐步显现和突出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作用已成为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当前各地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存在的问题经过对基层检查院的调研笔者发现和总结了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问题如下:(一)监督欠缺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中都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检查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监督”的条文然而以上条文中的“依法”过于空洞无法依照相关的程序法进行处置检查机关只能通过群众检举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严重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事后检查。例如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而没有移送的情况如果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渎职对依法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应该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立案检查。如果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刑事案件又不存在徇私舞弊或者有徇私舞弊但是情节并不严重的检察机关既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又无法进行法律监督。由于现行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查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所以目前检察机关在只能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刑事审查而对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就无法及时审查。(二)监督欠缺机制有效保障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知情权、干预权导致以此为基础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联席会议、个案指导等机制难以真正构建完善多数地方检察机关对当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处理情况不掌握对那些案件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底数不掌握情况不明检查监督作用无以发挥。(三)监督欠缺手段有力支撑当前由于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对地方政府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方面的依附关系使得监察机关地位“附属化”、检察权“地方化”倾向难以完全摈弃而地方政府出于利益考量往往充当着当地行政机关移送案件“调节器”的角色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手段显得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的效果。二、对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实践及成效经过对一些基层检查院的调研针对当前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统一思想认识端正执法理念一是树立问题导向。针对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为官不为违法行政问题突出不仅破坏了法治环境、影响社会的稳定而且不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笔者认为解决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是充分履行检查职责的重要内容更是职责所系、使命所在使检查干警树立问题导向形成侧逼机制把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作为一项新的常态工作通过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问题解决。二是强化监督观念。针对部分检查干警存在的对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的思想认识检察院最好要求干警深刻认识检查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缺失将直接影响检查监督权内容的完整性、制约检察权运行的有效性。干警要深刻认识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工作主动性。三是积极争取行政执法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和横向联系使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监督也是支持”从而在思想上端正认识工作上摆正位置行动上自觉落实。(二)健全工作机制保障规范监督一是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高检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工作的部署提請县委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国标考核制订了联席会议、工作考评等制度构建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机制。检察院最好明确将行政不作为、慢作为、错作为以及执行活动等纳入监督范围明确将检查建议、督促履行职责、移交职务犯罪线索等作为主要监督手段形成行政执法督履职和非诉执行监督的制度体系。三是建立内部一体协作机制。整合侦监、民行、反渎等部门力量制定了检查监督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资源共享、协同审查行政执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