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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已经进入了关键阶段但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严重制约下农村金融供给僵乏农民贷款难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的“瓶颈”问题。要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必须把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土地流转挂钩积极推进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本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剖析了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制度存在问题及现实约束并积极寻求应对之策。【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近几十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二元结构也在不断加深“三农”问题越发严重特别是加入WTO后受到了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强力冲击竞争力低下的中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很难找到立足之地。这些都说明我国农业发展急需改变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由劳动密集型为主走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发展道路农业生产走向规模化和专业化将是必然的趋势。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的现实情况是不合时宜的要使得更多的资金留在农村甚至让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就必须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放。然而现实中农户却很难从金融机构中获得长期的、额度较大的贷款其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抵押物以及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所以很多学者研究认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会是个有利的尝试。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效力有缺陷对于“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尽管在表述上不完全相同但都明确了其抵押的合法性。然而对于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定抵押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之规定与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非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相比多了“转包和互换”但少了“入股和抵押”模式从法规条文表述差异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方式采取了审慎态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并未明确将抵押列举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抵押能否作为流转的“其他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依旧存在无效的可能。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集体甚至可以是村小组。其结果是导致土地所有权主体实质上的虚置也必然对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造成重大障碍。特别是国家依然保留了对集体土地的征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管理权拥有比所有权人更大的控制权这使得农村土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不稳定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不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一是《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确认了转包、互换、转让三种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明确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流转方式。上述两部法律所规定的流转方式并不一致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应适用《物权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导致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产生混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设计的缺失不利于对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可行性分析1、现实需求一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加速了与世界普遍的经济规则接轨正在快速地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而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按人口均分土地导致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零碎分散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浪费了土地资源和生产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能力较低一旦遇有风险即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法》构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土地与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关系但目前在农村农民以家庭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财产中占有绝对比例除此之外难以提供有效财产设定抵押向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的弱化使农业生产长期徘徊在简单生产结构和低收入水平。2、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农业法》都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但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