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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清季粤提法使司改制摘要:晚清时期广东提法司改革从属清季外官制改革的体系其重点是监狱改革和审判检察厅设置。这一时期的改革相关史实成效与局限均是研究晚清变法的重要内容。关键词:清末;广东;按察使司;提法使司清季提法使司改制从作为个别官员的理论设想①进入清廷新政官制改革的范畴再到业已成熟的制度构造并最终付之于实践经过了相当复杂的过程。一、外官制改革的推动清廷希冀新政以自救施行宪政是为新政之核心而在规制未备民智未开的情况下廓清积弊、明定责成、着手官制改革实为首要②。同时并举的有“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③这一切的兴办又将绕不开对按察使司的改革。晚清按察使司所司职掌已经超出清初沿袭明制所定的刑民司法包括:“办理一省刑民案件每年秋审充主稿官负责社会治安;监察、考核官吏负责整饬民风;每三年举行乡试充当监试官;兼管阖省驿传事务”④另外晚清按察使司还身兼多项额外差委:“册封越南新君的使者”、“军事活动的参与者”、“铜务管理的辅助者”、“江河抢险的参与者”、“审办教案的法官”⑤清朝直省政权行政与司法不分、作为地位比总督、巡抚低品级比布政使低的按察使却在参与直省事务时几乎无所不管。要想在全国通行新政使全国范围的教育、治安、财政、武备全面改革必须对按察使司角色、职掌、差委进行拆卸分离、重组整合。⑥晚清外官制改革所设置的提学使司、巡警道、劝业道、交涉使司乃至布政使司和督抚衙门的幕职与会议厅的改革调整无不抽离了依附在按察使司职官上的相应职能。只有合理地将按察使司所职掌和兼管的各项差委委与其他司道才能将按察使司改制成专管一省司法之行政的提法使司继而实现司法与行政分立最终完成立宪改革。提学使司在《各省官制通则》出台前一年已经开办。提学使司改革不可谓不高效: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二日(1906年4月25日)清廷刚颁上谕准各省改设提学使司。当月学部便奏请简放直省提学使并陈未尽事宜一折并拟定各省学务详细官制、办事权限章程以及提学使办事权限章程。该年清朝二十二行省提学使均已上任。各省提学使司开办后该省学务工作均由提学使司统辖管理连法政学堂也归提学使办理。至此按察使司完全脱离教育事务。至于布政司和盐运司在清季改革中也略有调整使得各司事权专一。上诉省级的各司道改革甚至包括提法使司改制均有一个共同点:后来的改革都仿照提学使司实行署内分科治事。对于清季分科治事科层改革关晓红的《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改革中的幕职分科治事》有很精辟的研究⑦。施行提法使司改革清廷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以提法使司改制为核心官制改革“尤为预备立宪之基”⑧;2、提法使司改革实为“宪政萌芽”;3、“法部、大理院既经分设”提法使司改革可使“内外均归一律”;4、要实现地方自治必须进行提法使司改革;5、司法与行政分离可使州县各官“尽有余力以治地方”;6、提法使司改制可使清廷“收回治外法权”。二、改革的成效清朝尚未完成五年预备立宪就已覆灭。晚清广东提法使司改革也因此而中断。从广东第一任提法使开始算起改革已经进行了一年多。设立提法使司、署内分科治事、筹办各级审判、检察厅改良监狱等措施都已经在广东大范围地区开展了虽然没有达到清朝的预期。但直到改革的中断晚清广东司法行政领域还是出现了新的面貌。广东提法使司职责主要有二新职和旧制。新职主要包括:筹备各级审判事宜、改良监狱、本司署内行政事务、对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各员的考核。旧制是管理发审局。(一)、备各级审判厅事宜据法部规定各省商埠及府、州、县、乡、镇应设的各级审判厅的区域划分由各省提法使根据《奏定司法区域划分暂行章程》进行划分并列表呈请督抚核明再咨法部核实方能办理。广东提法使俞钟颖根据该章程第二条第二项“各省以各该省辖境其有总督巡抚及边疆大员住所并距离省会辽远之繁盛商埠得社高等审判厅分厅”⑨认为广东没有离省城很远的商埠因此广东省内不设高等审判检察分厅;根据该章程第三条“地方审判厅:京师及直省府直隶州各设一所但府州词讼简少者得不设地方审判厅。于该府直辖地面或首县及该州初级审判厅内由邻近府州地方审判厅分设地方审判分厅、直隶厅。有属县者与直隶州同”⑩又广东各属的词讼一向以繁多著称因此在广东省各府直隶州地方都只设一所地方审判厅;根据第五条“直省各厅州县应设地方审判分厅其词讼简少者得合邻近州县公社一份听。其距府州最近者即由该府州地方审判厅或分厅管辖之不必另设。”B11考虑到广东各地频繁发生命盗械斗案件各地方审判厅自顾不暇因此每厅州县各设地方审判厅分厅一所;据第七条“初级审判厅直省厅州县各设一所以上”、第八条“直省得酌择著名繁盛乡镇设初级审判厅若干所”因此广东省府州县同城设置番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