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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与平安保卫治理制度为做好放射源平安使用治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辐射防护和平安保卫制度如下:一、单位辐射平安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平安防护与保卫工作积极接受环保、公安等部门的监视检查。二、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工作现场设置戒备线含放射源的装置上设置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及放射源编码。三、辐射工作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涉源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四、放射源在非消费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五、检修或停产期间指定专人进展闲置放射源或含源装置的平安保卫和巡视。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查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措施。六、放射源装置需要拆卸、更换放射源的必须提早向环保部门进展报告并报单位领导小组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展。操作过程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展并做好登记记录。七、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消费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假设消费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平安储存。八、定期对放射源装置检查对工作场所进展环境监测。巡查巡测至少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构成。九、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从事辐射工作活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展操作。十、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即启动单位辐射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