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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和平安保卫制度1.严格恪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许可治理方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2.对本单位辐射平安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3.依法办理环境阻碍审批、验收、辐射平安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诊疗机构依法获得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4.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5.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平安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人员遭到意外照射。6.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治理的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展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7.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展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由单位安排定期到指定医院进展健康体检。8.依法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工作的平安和防护情况进展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报告除总结本单位全年辐射工作外还包含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9.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视检查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意见。10.装备辐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11.加强平安责任认识排除各项平安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平安措施加强平安保卫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12.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