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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1--7-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监检。???????第三条?境内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监检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当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我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我检查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第五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当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在监检过程当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领导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制造现场监检项目和要求见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对境内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境外受检企业进行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九条?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A类-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我检查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B类-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我检查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C类-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依据受检企业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第十一条?除气瓶外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气瓶的监检按批进行监检的数量要求如下:???????1.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行逐只检验的项目监检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一的有关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检验结论。???????2.每批气瓶必须完成《监检项目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