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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视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的规定,特制订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治理方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平安质量监检。 ???????第三条?境内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受权有资历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持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工作,由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平安监察机构)受权有资历的监检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历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通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专门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展。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根底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进展的监视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监检工作的按照是《蒸汽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平安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平安治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平安监察规程》、《《气瓶平安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和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平安质量的工程进展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视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监察机构申述;境外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总局平安监察机构处理。 ????? ???第二章?监检工程和方法 ?????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检工程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制造现场监检工程和要求见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工程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工程表》),监检单位对受检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工程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工程表》)的要求每年至少进展一次检查。 ???????对境内受检企业进展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报告,对境外受检企业进展监检的监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向总局平安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程分为以下三类: ???????A类-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展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展监检,并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那么应当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进展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文件等进展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工程表》所列工程是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构造和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按照受检企业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材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那么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操纵受检产品的平安质量要求出发,制定产品平安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工程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施行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 ???????第十一条?除气瓶外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展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气瓶的监检按批进展,监检的数量要求如下: ???????1.每批气瓶中,凡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进展逐只检验的工程,监检员实际到现场抽查的气瓶数量不得少于表一的规定,并应记录所抽查的气瓶瓶号或工件号,才可在《监检工程表》的“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