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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2-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为了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云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要求特制定本项制度。2、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通风设施的施工及设备安装应当做到:①、施工和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措施没有措施的不许施工。②、加强施工和安装过程的检查确保施工和安装按照事先制定的措施进行防止偏离。③、施工或安装结束应当由矿组织验收确认合格方可移交使用。3、工程技术人员撰写规程和措施应当遵守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符合矿井实际情况。4、检查、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检查时应携带相应的检查、检测仪表和工具认真、细致、全面检查准确反映现场情况。5、施工和安装过程当中的检查应当由检查人员予以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下达通知单施工和安装单位应按要求立即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应当进行复查。6、施工或安装工程结束后一周内由矿组织验收组验收。7、检查、验收应填写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人员应在本人检查、验收的项目栏内签字。8、检查、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章程及其他有关标准进行。9、由于施工或安装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所需资金由施工作业班组承担。由于检查、验收不认真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对验收人员给予经济处罚。10、本制度自2022年1月5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