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2
2/2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为了提高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事故隐患,根据《云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2、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通风设施的施工及设备安装应当做到: ①、施工和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措施,没有措施的不许施工。 ②、加强施工和安装过程的检查,确保施工和安装按照事先制定的措施进行,防止偏离。 ③、施工或安装结束,应当由矿组织验收,确认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3、工程技术人员编写规程和措施,应遵守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符合矿井实际情况。 4、检查、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检查时应携带相应的检查、检测仪表和工具,认真、细致、全面检查,准确反映现场情况。 5、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检查,应由检查人员予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通知单,施工和安装单位应按要求立即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应当进行复查。 6、施工或安装工程结束后一周内,由矿组织验收组验收。 7、检查、验收应填写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人员应在本人检查、验收的项目栏内签字。 8、检查、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标准进行。 9、由于施工或安装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所需资金由施工作业班组承担。由于检查、验收不认真,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对验收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10、本制度自2010年1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