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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药品管理规定-1--2-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刊载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1、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专岗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相关检查记录。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进行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