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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药品治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药品治理法》、《麻醉、精神药品治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规定》、《处方治理方法》制订本制度。 1、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治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治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治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治理机构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治理、药学、医护人员进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按照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纳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消费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觉察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接班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