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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苯含量严重超标工人中毒[案情]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但资金不足。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抓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先投产再说。结果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的含量严重超标发生51人群体苯中毒事故。[评析]皮包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高毒化学品苯的粘合剂苯易挥发。因此使用这种粘合剂要求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张某和王某为了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置职工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砍掉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致使从业人员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含量严重超标发生51人苯中毒事故作为投资人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起事故充分说明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份越来越复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并存就其数量而言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要钱不要职工的命因此导致事故多发。从表面上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发生一起大的事故。往往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安全生产法》第18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造成51人苯中毒事故属重大伤亡事故。应承当《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