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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不投入安全生产条件,苯含量严重超标工人中毒 [案情] 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但资金不足。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捉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先投产再说。结果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的含量严重超标,发生51人群体苯中毒事故。 [评析] 皮包在生产过程中需求使用高毒化学品苯的粘合剂,苯易挥发。因而使用这类粘合剂要求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张某和王某为了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置职工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砍掉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导致从业人员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含量严重超标,发生51人苯中毒事故,作为投资人张某和王某该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事故充分说明,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必然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份越来越复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并存,就其数量而言,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寻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要钱不要职工的命,因而导致事故多发。从表面上看。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寻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实则不然,由于发生一同大的事故。往往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 《安全生产法》第18条正是针对这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该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严重伤亡事故或者构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构成51人苯中毒事故属严重伤亡事故。应承当《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