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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一、全国第一部地方食品安全法规。 二、目的: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规章。共有六章73条。 三、主要成就: 1、明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 2、明确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主体和方式; 3、明确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 四、缺陷:主要是一些现制现售等混合业态没有落实监管责任;没有上升到条例这一层面。 概念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第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第六十七条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性食品)、本办法第九条(无证)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