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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所获得的全年奖金为6000元,而总经理所获得的全年奖金为6060元。 下面我们计算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分别应该缴纳的全年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副总经理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则: 副总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税后奖金=6000–300=5700元 总经理平均月收入=6060/12=505元,则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是25,则: 总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60×10%–25=581元 税后奖金=6060–581=5479元在最佳工资薪金筹划安排中,年终奖加双薪制就是一种筹划方式。小刘是一家电子厂的技术工程师,2005年底,电子厂给小刘一笔数额不小的工资及奖金,其中,2006年1月份工资2500元,年终双薪2500元,年终奖9000元。小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一块是双薪2500元与1月工工资2500元合并所得来计算应税所得,即:(2500+2500)–1600=3400元,应交个税额=3400×15%-125=385元 当然,如果小刘的年终奖金9000元分为两个月发放:1月发放7200元,2月发放1800元, 小刘的1月份年终奖金需交纳个税额=7200×10%-25=695元 小刘的2月份年终奖金需交纳个税额=[(2500+1800)–1600]×15%–125=208元 很显然,小刘的年终奖金9000元分为两个月发放,其实并不合算。第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外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第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固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此时的财产转让所得=(每股转让价格-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股票数量 这部分所得理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但是鉴于目前对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行权所获得的股权是流通股,则其通过二级市场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场外交易或者非流通股、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就应当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员工应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