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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就 涂謹申議員擬對《201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提出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裁決 涂謹申議員已作出預告,倘二讀《2010年印花稅(修訂) 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議案在2010年7月14日的立法會會議 上獲通過,他擬就條例草案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修正案”)。在考慮該等修正案是否可以根據《議事規則》提出 之前,我邀請了政府當局就修正案作出評論,並請涂議員就有 關評論作出回應。此外,我亦就此徵詢了立法機關法律顧問的 意見。 《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則 2.在評論涂議員的修正案時,政府當局援引《議事規則》 第57(4)(a)條。該條訂明修正案必須與法案的主題及有關條文的 主題有關。 條例草案 3.按照條例草案的詳題,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印花稅 條例》(第117章),以實施政府提出2010至2011財政年度財政預 算案中的兩項建議。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一段描述,條例草 案旨在實施2010至2011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有關把價值超逾二千 萬元的物業交易印花稅稅率提高至4.25%,以及不再容許就該等 交易延期繳付印花稅的建議。1 涂謹申議員的修正案 4.立法機關法律顧問向我提出的意見是,涂議員的修正案 旨在修訂《印花稅條例》,訂明在任何財產訂立售賣轉易契之前 的轉售,售賣人須就價值超逾二千萬元的轉售物業繳交額外印 花稅,稅率為該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轉售協議或進一步轉售協議 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2%(即除條例草案所建議的4.25%外)。該等 轉售交易中的售賣人一般稱為確認人,但《印花稅條例》中並 沒有出現這個用詞。 12010至2011年度財政預算案第29段。 政府當局的意見 5.政府當局認為,涂議員的修正案並不在條例草案所涵蓋 的範圍內,原因是修正案旨在為某一類交易引入一項全新的印 花稅,而不是對目前的印花稅稅率提出修改,而且修正案與實 施2010至2011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出的兩項特定建議無關。因 此,政府當局認為修正案與條例草案的主題無關,並且不符合 《議事規則》第57(4)(a)條。 涂謹申議員的意見 6.涂議員認為,提出條例草案的最終目的,是藉增加交易 成本以打擊物業投機活動。把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狹隘地詮釋 為只是實施2010至2011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兩項特定建議,是完 全漠視了條例草案就《印花稅條例》提出擬議修訂背後的政策 原意和最終目的。涂議員進一步認為,他的修正案旨在“藉徵收 額外印花稅以增加轉售(即以確認人方式轉售)的交易成本”。修 正案並沒有超越條例草案涵蓋的範圍,因此並非不符合《議事 規則》第57(4)(a)條。 7.涂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認為他的修正案是要引入一項額 外及全新的印花稅的意見。他指其修正案的效力是“要增加現時 確認人就以確認人方式轉售時必然要繳交的印花稅的款額或價 值(無論我有否提出修正案)”。他的修正案“只是試圖增加稅項的 款額或價值,但不會縮窄或擴闊以確認人方式轉售時的徵稅範 圍”,以及“只可以被視為對目前的印花稅稅率提出修改”。 我的意見 8.政府當局指出,涂議員的修正案超越了條例草案所涵蓋 的範圍,因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實施2010至2011年度財政預算 案中的兩項特定建議,即把價值超逾二千萬元的物業交易印花 稅稅率由3.75%提高至4.25%,以及不再容許就該等交易延期繳 付印花稅。立法機關法律顧問向我提出的意見是,如果接受這 個論據的思路的話,那麼任何為改變2010至2011年度財政預算 案中的兩項特定建議而提出的修正案,均會超越條例草案所涵 蓋的範圍。以他的意見認為,雖然詳題和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中有關財政預算案的提述有助於識別條例草案的建議屬2010至 2011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案的一部分,但不應具有把條例草案涵 蓋的範圍局限於財政預算案所載建議的效力,致令按一般原則 關乎條例草案主題的擬議修正案均不可以提出。 -2- 9.我接納法律顧問的意見,即如果接受政府當局這部分的 論據,那麼與2010至2011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兩項特定建議不 一致的任何修正案均會超越條例草案所涵蓋的範圍。然而,此 情況不可能是正確的,因為這樣條例草案幾乎沒有任何修正的 空間,不管修正案是由政府或議員提出的。我的意見是,雖然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實施2010至2011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兩項建 議,但只要條例草案的擬議修正案符合《議事規則》第57(4)(a) 條的規定(即修正案必須與法案的主題及有關條文的主題有 關),我便會認為該等修正案屬於條例草案所涵蓋的範圍並可予 以提出。當我容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09年稅務(修訂) 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時,我也是採取同一看法。正如該條例 草案的詳題所載,其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實施政府就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