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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习惯法中的生态文化 额尔敦乌日图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牧发所副研究员 花蕊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牧发所助研 一、习惯法 蒙古语中把习惯法说成“约孙(yusun)”,它包含着道理、缘由、礼法等内容。那么什么叫习惯法?对这一问题国内外的学者有着多种解释:英国的《韦伯斯特词典》(1923年版)解释为“成立以久的习惯,是不成文法,因公认既久,遂发生效力”范宏贵《少数民族习惯法》吉林教育出版社会,1990年版,P1~3。 ;民族学界多数认为:在阶级社会以前,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制定、认可和遵循的未成文的习惯约束力量;现代法学界则认为: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前只有习惯而没有习惯法。习惯法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习惯奇格《古代蒙古法制史》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年9月,P23。 。习惯法是不成文的,但该民族有了文字记载之后,又可以是成文的,但其称谓不变。它的实施仅在本民族地区,依靠全体成员的传统观念自觉遵循。 习惯法成为民族地区社会中的一种规则,其产生是在全体社会成员的经验积累及各民族之间经验交流中形成。人们也许曾发现过某些能使他们更好地满足其欲望的安排。例如,草原上的人们发现草原上挖坑很容易使骑马之人搬倒,所以草原上不能挖坑,如有需要挖坑,事后必须填坪。这种有用的规则如果被足够多的人采用,从而形成一定数量(临界点)以上的大众,该规则就会变成一种传统并被长期保持下去。如果不能满足人类欲望的安排将被抛弃和终止。所以,习惯法这一规则在社会的发展与民族之间的交融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完善起来。 二、蒙古族习惯法中的生态保护 蒙古族习惯法是汇集了广大草原地区游牧民族的习惯法,其思想是草原民族的共同拥有的精神财富。在草原地区的蒙古民族以特有的“法律”和特有的方式来保护着脆弱的草原。 (一)、蒙古族保护草原的重要生态观 1、崇拜自然 蒙古族对自然界的认识与其他民族一样,由幼稚走向成熟,由粗浅变为深刻。蒙古民族刚开始自然界的各种现象了解不够,特别畏惧自然界给他们带来的灾害。在鲁布鲁克东方行记余大钓蔡志纯译《普兰·迦儿宾行记鲁布鲁克东方行记》,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 中多处记录蒙古族特别畏惧打雷的事件,还记录了关于畏惧雪灾、严寒以及险要的山岭的事情,他们只能以某人施法或某些人惹怒了某一个神来解释。因当时的生产能力和部落的力量无法抗拒自然灾害,更给不了合理的、科学的解释。人们认为,自然界的万物与人类一样都有生命、都存有神灵,与人类一样也抵触外界的侵犯。如果,人类侵犯他们会发怒,用自然灾害或意想不到的方式来惩罚。 害怕神灵,只好崇拜。所以蒙古族的风俗习惯中有拜山、拜敖包、拜泉、拜树、拜个别动物、拜地的众多习俗。“万物皆有生命也有神灵”这一思想贯穿蒙古族的整个历史过程。山、火、水、土不仅有生命还有灵,与人类一样好坏之分,凶恶之别。陡峭的山岭、各种颜色的岩石、有古怪声音的泉、河流都存有凶恶的神灵的化身。所以蒙古族忌讳这种地方放牧、扎营、栖居。出猎之前忌讳火前商讨出猎之事,忌讳直接叫猎物名字(如、狼不叫狼叫大恢、罕达犴叫扁角),生怕火神通报消息,赶走猎物。把万物都生命化是对世界的初步认识,蒙古族了解自然界的初探,“万物皆有生命也有灵”这种观念对以后的生态观有着密切的联系。 2、万物共存 生态逐步恶化、人类生存环境严重受到污染和威胁的时候、生态学家及众多人才意识到世界是不仅是人类一个人的、还有植物、昆虫、禽兽等万物的共同家。它们与人类一样也需要生存的环境和生存的权力。然而,蒙古族很早就意识到了万物共存的道理,并且日常生活、行为中保留或保护着它们的生命和生存环境。生存仍然最重要地位的时候蒙古族没有主动保护动植物的意识,他们不知道生物链和保护生态的重要性,只知道万物生存是自由他的生存道理。所以,蒙古族从自然中取得自己所需的部分外从来不乱挖乱采。这些意识可以在蒙古族的风俗习惯中签证。因生活需要割柳时有间隔留下的习俗;限制家畜的数量,防止与野生食草动物争草;保护野生动物,禁杀孕兽。在《元史·刑法志》记载:“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正月五月,各禁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元史·刑法志》卷105,。 ;狼、蛇、鹰虽然经常袭击人或牲畜,但不能乱杀等等。这些习俗中即忌讳捕杀有益的动植物也忌讳杀灭有害的动物。 蒙古族的习俗中虽然有很多限制捕杀动物,甚至崇拜有些动物,但是没有绝对的不杀或杀灭的动物。鹿是蒙古族忌讳捕杀的,但受皇帝命令的使臣或有经验的猎手可以捕猎,捕杀时不能射中头部;老虎当成万兽之王,一般不杀。如果危害人或牲畜还可以捕杀;原前蒙古族畏惧大能,后来信奉它,一般不杀熊。如果生活需要,做过一些礼节后还可以捕杀。这些习俗中看出没有绝对的信奉,也没有绝对不能杀死的动物,更没有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