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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侵权责任类试题的解题方法 伴随着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与新高考背景下的教材改革,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逐渐成为高中思政教学与研究的重要蓝本与课题。 在《法律与生活》共十课的内容编排中,“侵权责任类”的试题主要涉及“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诉讼实现公平正义”两课的知识。将近五分之一的涉及内容,足以体现“侵权责任类”试题的重要性,同时,较大的内容跨度与知识广度,也使得部分地区的一线教学出现了“老师不会教、学生学不懂”的现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确立若干对高中政治教学考试的新的重要规则的背景下,“如何做好侵权责任类试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教学与研究课题。 将“以题带点”,透过重点知识的梳理解析典型的代表性试题,以期达到正本清源、立德树人的目的。 一、重点知识整合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高考教学的领域,大部分教师仅仅讲解分析“某个承担方式可以适用哪些权利”,而没有从另一个角度解释“某个权利适用哪些承担方式”,这对高考是不利的。因此,笔者将结合教学实际,着重从“某个权利适用哪些承担方式”的角度阐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是指依何种根据或基础来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这里的侵权责任,仅指填补损害性质的侵权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不包括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对应的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不包括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密不可分的。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素有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理论区分。其中,我国大陆民法采用“四要件”学说,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这也是当前命题中普遍采用的观点。 按照是否包含过错的构成要件,可以将侵权责任分为过错与无过错责任;按照过错的举证责任,可以将广义的过错责任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换言之,过错推定是特殊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源于法律的特殊规定。 (三)公平责任 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侵权,若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则。本质上,公平责任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是法律基于公平考量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强制进行了损失分摊(适当补偿),而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 (四)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举证责任倒置限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即环境污染中的因果关系倒置和所有的过错推定情形。除此之外,民事诉讼上没有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1.民法中规定的因果关系倒置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法律推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应当由原告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两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免责事由和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2.民法中过错推定的情形即为过错倒置 在现行法规定的十种过错推定案件中,法律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因此,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应当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和无过错。 (五)考题中易错易混的常见侵权责任 1.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产品责任能够救济的“损害”的范围,不仅包括因缺陷造成的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与人身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 在归责上,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对内追偿”方面,销售者系过错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全部最终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全额追偿);销售者有过错的,销售者承担全部最终责任(生产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全额追偿)。 同时,值得说明的是,尽管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仍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言之,仍然是原告举证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因果责任,被告举证免责事由。 同时,还值得说明的是,跳脱出侵权责任的视角,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的竞合,即所谓“加害给付”。我国现行法规定了“产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