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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卷第2期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2No.2 2010年3月JournalofSocialSclenceofHunanMedicalUniversityMar2010 长株潭地区法制协调的障碍及对策 文宁 (湖南女子大学,湖南长沙,410004) [摘要]法制协调是长株潭一体化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长株潭地区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构成该地区政治经济合作和一体化的障碍。建立长株潭地区法制协调机制,应设立权威性的立法协调机构,通过立 法协调会议的形式实现立法方面的协调;推行行政机关间的行政合同,实现执法方面的协调;由各地人民法院共同 制定跨行政区域案件的法律选择规范,实现司法方面的协调。 [关键词]长株潭;法制协调;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229(2010)02-0048-02 2005年10月,湖南省正式公布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机制并非意图统一长株潭地区各市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活 和湖南省改革与发展委员会共同编制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动,而是在承认并维护各市的相对独立地位的前提下,使跨 规划,对长株潭城市群进行了完整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越区域的经济关系所涉及的法制问题能够得到协调,至少不 域是指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地区,是至于因冲突而对该地区的一体化造成阻碍。 湖南今后经济发展的重心和增长极。2.缺乏相关制度是法制协调的另一重大障碍。在长株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长株潭地区的经济合作论述潭地区地方立法方面,存在着大量的法律冲突现象,严重地 较多,而对于作为实现经济合作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的法制阻碍长株潭地区经济合作与一体化的进程。由于没有统一 协调问题则少有论及。所谓法制协调是指静态层面的法律的可遵循的法律选择规范,法官在选择法律时自行其是,不 制度之间,动态层面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之间,以同地域的法院遵循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就会产生同一案件 及静态、动态之间的互相统一、协调、和谐,在互相促进中减在有管辖权的不同地域的法院起诉,会适用不同地域的法 少甚至消除冲突和抵触,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际效能。长株潭律,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情形。这样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 地区法制协调机制是指通过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机制、执法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同时也对长株潭地区的经济合作和经济 协调机制和司法协调机制,为长株潭地区崛起提供强有力的一体化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在长株潭地区也同样普 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以实现长株潭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遍地存在着在司法管辖上出于地方保护的目的争夺或推诿、 发展的目标。在审判和执行中对本地当事人的偏袒与对外地当事人利益 一、两型社会建设中长株潭法制协调的障碍的损害、在审理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时适用法律的随意 1.地区间的利益冲突构成了法制协调的障碍。改革开性等等。这些问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 放以来,由于地区利益的冲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障,司法所追求的公正不能一贯地得到实现,甚至行政机关 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与矛盾趋于复杂。根据调查,区域的违法行政行为也不能保证得到纠正。这些问题的存在给 环境治理、产业结构布局、土地资源开发、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中适用法律带来困难,甚至为有 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形成了最大的地区利益冲突和协调些机关滥用权力打开方便之门,构成长株潭地区经济合作和 障碍。在这些障碍的影响下,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受阻、地一体化的一大障碍。 区间恶性竞争现象频发、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恶化,二、长株潭法制协调障碍的成因分析 经济增长仅靠投资推动,基础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人才资源1.长株潭法制协调的共识还没有真正形成。1982年张 浪费等现象使得协调稳定的发展成为空话。因此,进行区域萍教授在湖南省四届六次会议上提出!把长沙、株洲、湘潭从 协调的前提是必须承认地方经济利益的存在。所以,在长株经济上联合起来,逐步形成湖南的综合经济中心,并建设!长 潭地区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任何一个地区也不能独善株潭经济区∀,2007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全国 其身,都需要合作。而合作就要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为更长远的利益而放弃一部分眼前利益,自愿地达成妥协和!长株潭∀的概念在三地政府和群众中耳熟能详。但是在实 容忍,其中包括建立制度化的法制协调机制。建立法制协调际行动中,三地竞争的观念要远远强于三地协调的意识,协 [收稿日期]2010-01-21 [作者简介]文宁(1982-),湖南长沙人,湖南女子大学教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 第2期文宁:长株潭地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