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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部门公法的围栏 ———读《统一公法学原论》 文/杨海坤王仰文 世界各国的公法著作,一般都是研究狭义的公法代制度的烙印和自立门户的色彩,公法学者的思考和 学,即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还没出现对广义的公法学包研究不能跳出学科疆域的固执偏狭,造成公法研究的隔 括宪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以及国际公法膜和误解,从而限制和束缚了公法学者的对话和交流。 学和社会公法学的共性特征和共性规律进行综合研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者注意到,一种以宪法确 的统一的公法学科,甚至对于“公法学”也鲜见提及。由认的基本价值为基础,以规范、监督公共权力与维护、 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副院长和宋功德博士所撰写的拓展公民权利为主旨,强化部门公法之间以及国内公 《统一公法学原论———公法学总论的一种模式》一书,法与国际公法之间合作的统一公法的法律运动正在悄 是在20世纪后现代公法全面崛起和统一发展趋势的然兴起。作者力图汲取各部门公法学的研究营养,整合 背景下,国内外第一本对部门公法进行整体、综合和系各部门公法学科的学术资源,打破公法学研究分割、分 统研究的学术专著,是统一公法学基础研究的智慧结散和封闭的条块现状,倡导各部门公法学科的联合与 晶和理论升华,填补了世界各国有公法而无公法学这协作,推动公法学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我们初步勾 一最大的法学学科空白,这种努力无疑在中国乃至在勒出一幅统一公法学的宏观美景。统一公法学,不是要 世界法学领域都具有开创性意义。取消各种具体公法部门的存在,也不是要用统一公法 一、宏大宽阔的构建背景和微观细致的具体描绘学来替代各种具体的公法部门,相反,是要以各种具体 面对现代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问题,国家以公法部门的存在作为建立的基础,并且以各部门公法 多种权力和手段无时不在关照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的研究成果作为支撑,对已有成果进行概括和抽象,进 多权力并用、多手段协同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特色。公而将其提炼升华为部门公法中带有共性的研究内核。 权力之间界限的淡化、相互交织以及公权力的协同运二、藩镇割据的深刻反思和学科篱笆的消解拆除 作,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以某一种权力为中心来设计和由于我们没有超越部门公法的局限,使得位于部门 构建部门公法的局面,而代之以整体和统一的视野来公法学之上、之外、之间的公法规范、公法关系、公法现 审视和规范公权力。与此相应,调整公权力主体与人类象和公法规律难以进入公法学研究的视野,所谓“一般 共同体成员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公法现象”成了公法学研究的盲区。(《统一公法学原 统也有必要进行调整,朝整体化和统一化的方向迈进。理》,第91—98页) 为此,公法学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方式也必须做出重大对于部门公法的结构性的缺陷,作者认为细枝末节 的转变。这就要对典型的公法部门以及具有较强公法的微观调整不可能奏效,必须对整个公法学科的体系 属性的法律部门应当遵循的共同理念、共性特征和一进行结构性的调整,也就是对公法学学科体系进行重 般公法规律进行研究,协调不同部门公法之间的关系。构。这种重构首先要求建构一个统一公法学,作为公法 然而,既有的公法研究格局和公法学学科体系带有时学学科体系的总论,以统率整个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622008年第6期 “实质性”改造部门公法学科体系,作为公法学学科体经成型。如此建立的公法学学科体系就必然是以实现 系的分论。作者初步描绘了公法学学科体系的美好图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互动为主线、以纵横交错并左右对 景:以平衡论为学科体系的理论根基,以互动性权力/权称的结构为基本理论模式、以平衡为主题的有机架构。 利关系为学科体系的主线,以统一公法学为学科体系这样的公法学学科体系承载着平衡公法的追求与梦 的总论,以部门公法学为学科体系的分论。它是一种全想,它因具有全面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而具 新的、开放的、总论与分论珠联璧合的公法学学科体有“回应之用”;因充分遵循民主原则,致力于保障和拓 系。它不仅能解决现行公法学学科体系理念落后、内容展公民自由,尊重确认法律价值,而具有“正义之质”; 薄弱、形式残缺等严重缺陷,而且可以全面回应公法现因营造不同能动的公法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双向博 代化的需要,推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弈的开放场域,规范、调整公共治理与公共服务的社会 目标的实现。结构,而具有“和谐之体”;因公法各项制度的安排经过 三、平衡理论的公法延伸和统一公法的初步努力成本——收益的分析和公共选择理论的理性筛选,最 面对千姿百态、纷繁芜杂的公法现象,任何一种理大限度地节约交易费用,实现公法资源和社会资源的 论都不可能给出全面、详尽的描述、解释和评价,但是最优化配置,而具有“效益之实”。只有当公法同时具有 在这些理论中,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