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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三 常見之交通違規、 罰鍰金額及違規處理故事案例 一個美好的夜晚,全家吃完晚餐,便坐在客廳邊看電視邊聊天。電視新聞正好報導兩則有關交通安全的新聞。一則是一位駕駛人超速肇事撞傷路人後,不顧受傷路人而加速逃逸,因而使傷者傷重不治死亡,警方正加強追查中。一則為警察為扼止飆車歪風,部署大批警力於飆車族經常飆車路段,強力取締飆車行為,以保障民眾生命安全。故事案例 小民對這兩則新聞很困惑,便問爸爸說:「爸爸,剛才新聞報導駕駛人肇事後,不顧傷者自行逃逸,會不會受處罰呢?」爸爸很嚴肅的回答說:「當然要接受處罰,肇事者非常可惡,人命可貴,怎麼可以置傷者於不顧呢?尤其傷者無自救能力,很容易加重傷勢惡化甚至死亡,所以如果不幸駕駛人肇事時,應以救人第一,妥善處理,將災害減至最低。另外,剛才報導肇事者不顧傷者自行加速逃逸,此種行為需負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接受國法制裁,一個好國民是不會有此種行為。」故事案例 小民又提出問題說:「爸爸,甚麼是飆車?為甚麼警察叔叔要抓飆車族呢?」爸爸不厭其煩笑著回答說:「按照交通規則每一條道路都有規定行車速率,如果行車速率嚴重超過上限,那便是俗稱飆車行為,需接受行政罰,如果飆車行為影響公共安全,那可能會觸犯公共危險罪嫌,其實飆車行為雖然有速度的快感,可是危險性非常的高,而且會危及其他的路人,可以說是損人不利己,所以,小民你長大後可不能學人家去飆車哦。」故事案例 小民會意點頭回答說:「我才不會那麼遜呢,我現在是好學生,未來將會是守法守紀的好國民,飆車那麼危險而且損人不利己,我絕對不飆車。」爸爸欣慰的點點頭,心想我們家小民可以讓我放心了。夜漸漸深了,小民父子談話興致仍然不減,話題…知識寶庫 一、法律責任 法律為人類社會生活的規範,能保障人身自由權利,又能維持社會秩序。要貫徹法律的功能,須賦予法律相當的制裁力量,凡違反者,給予一定的制裁,使法律能成為一般人行為的準繩,而人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可以享受權利,相對的必須盡應有的義務。如有違反義務,則必須負擔責任。法律上的責任區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分別略述如下: (一)刑事責任 刑事法關於犯罪之成立,即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必須先評價其為刑法或刑事特別法有關於犯罪之規定,亦即刑法理論所稱之「罪刑法定主義」,如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另外,在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上所規定之犯罪時,通常必須經過三個階段之檢驗,亦即第一階段為「構成要件該當性」;其次第二階段為「違法性」;最後第三階段為「有責性」我們平常所謂刑事責任,即是必須經過前述第三階段的評價,如「有責性」確認,即行為人必須負刑事責任。(二)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一般係指因為行為人之不法行為或契約違約因而致使他人權益遭受到損害所應擔負的責任。一般得以停止、剝奪行為人一定之權利、或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即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三)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即法律學者所稱之「行政罰」,所謂行政罰指乃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行政罰又稱秩序罰,行政罰制裁之對象為一般人民,亦即所謂一般權力關係下之個人,科處行政罰之機關通常為行政機關,僅在若干例外情形,如稅法上之罰鍰,須由主管機關將義務人移送法院裁定科罰,又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影響人民權益較為重大之制裁,如拘留及勒令歇業等,亦由地方法院之簡易庭裁罰。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363頁)二、常見之交通違規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成果統計表」內容,常見之交通違規及其罰則分述如下: (一)未領用或未懸掛牌照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1.未領用牌照行駛者。2.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者。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4.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者。5.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6.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7.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者。」(二)未領有駕照駕車 未領有駕照駕車即俗稱之「無照駕駛」,依據「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汽車駕 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 照: 1.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2.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 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3.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