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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的解读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组织管理4条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6条第四章处方点评的结果5条第五章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4条第六章监督管理4条 共计27条。通知要求: 各级医院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同时对开具不合理以及超常处方的医师给予相应处罚。 目的: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组织: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将在医院药物与治疗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组成: 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实施我院抽样检查方法点评: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处方处方的意义2、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试用期的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处分权: 1、普通处方权;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处方权; 3、处方开具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监部门批准和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4、处方有效期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求。 ⑴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⑵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